文 / 楊春吉
壹、環境權、世代正義及環境公民訴訟
按有關環境權、後世代及其等內涵,在初審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立法目的擴大,納入「世代正義」;但環境公民訴訟呢?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3865 一文提及:「
壹、「世界地球日」前,政院擬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0564)
在「公民訴訟」納入「溫管法」之修法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432 一文中提及:「
壹、環境權及其內涵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貳、後世代權及其内涵
按所謂「世代正義」,即所謂「代際正義」,其著重於「代與代之間」、「已出生與未出生之間」,「實質正義」的追求以及「後世代權」的探討,並強調「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不應該債留子孫」以及「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是源自於環境保護議題的「後世代權」,目前內涵,已經從「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之內涵,延伸至「財政上債留子孫」、「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參、環境公民訴訟及目前相關規定
(本節資料來源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網址如下 http://www.eqpf.org/lawsuit/Taiwan/T01.htm)
我國在過去致力於經濟成長的過程中,嚴重忽視了和我們最相關的環境議題,近年來愈來愈多環保團體興起,開始致力於環境保護與推動環境相關運動,而我國環保意識的興起也開始在制定環境法規上有新的進展。
環境公民訴訟的引進,使得人民與公益團體有直接對抗行政機關的武器,以前行政機關在掌握大量資源的情況下,對於其違法或不合理行為人民難有申訴管道或資源可以運用。現今個人或團體已經可以為廣大民眾爭取更好的環境品質,但是環境公民訴訟迄今仍無具體經司法程序判決的案件,以下就我國公民訴訟制度做介紹。
現行法制中公民訴訟多集中在環境法相關法規上,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4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水污染防制法第72條、海洋污染防制法第59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等,都有環境公民訴訟的相關規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9條公民訴訟的立法源由是日本的「民眾訴訟」,但是如同上述,日本主要在於利用訴訟的程序維持「客觀法秩序」及「保護公共利益」,在環境法的方面並沒有公民訴訟的機制。而我國公民訴訟的應用則仿造美國環境法之體制,運用在環境保護之上。
美國與德國環境法規中都有公民訴訟的制度,都是以「公益」為前提,但是德國可以提起訴訟的非個人所能為之,必須要以「團體訴訟」為之;我國公民訴訟多仿自於美國環境法規的概念,茲就我國環境基本法中公民訴訟的特色分析如下列:
A.原告適格:「受害人民」與「公益團體」都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原告,法條中並無規定要以公益為前提,應參照美國潔淨空氣法第505條(g)之規定:「本條所稱任何人者,係指其利益遭嚴重影響或有遭嚴重影響之虞之人」。不應做較寬鬆的解釋,因為個人利益的觀點不同,難以針對單一個案而逕行訴訟,故應限縮公民訴訟的解釋範圍,要有公益為前提才能提起訴訟。
B.起訴對象與事由:依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與環境基本法三十四條規定,得起訴的對象是「行政機關」。而在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以公益為目的提起訴訟。
C.其他事項:我國環境基本法後段「行政法院為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環境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環境危害的檢測往往需要耗費較長時間與大量金錢,非個人或是一般團體能負擔的經濟能力,故我國針對對維護環境品質有貢獻之原告予以經濟上的補助。
D.另外其他限制要件,則依各別單行環境法律之規定,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等,都規定在環境相關法規之中。
除了以上的要件之外,人民或民間環保團體在提起公民訴訟時,可能需要耗費大量的金錢,我國環境基本法34條後段:「行政法院為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環境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透過立法來支助起訴的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在判決後獲得補償。
但是該法條的規定並不完善,針對環境問題起訴時,要先支付律師費用、起訴費用、搜集證據的費用(如環境調查的費用、檢測污染的費用)……等,對個人或是民間團體都是很大的負擔,雖然立法上已經賦予人民有對抗行政機關的制度,但是在執行該制度時,龐大的訴訟費用會使得個人或是民間團體望而卻步,降低為保護環境的公眾利益起訴的意願,實乃制度上應該檢討的部分。
肆、公民訴訟納入溫管法
按溫管法之立法目的,乃為環境正義及保護環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98
,也是為了落實與實現環境權;又為留個乾淨的地球給下一代,後世代權中的「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也有必要介入。
爰本文認為,基於環境權、後世代權與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應參酌環境公民訴訟有關之目前現行規定,在溫管法內,納入適當之公民訴訟條款。」。
而今(2022年4月15日),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93989&h=AT3pHNzMszvqnazTA5wLDiKWnaidjC8NmZ97TUkdcELI9TQADrWM99Vv0t2jxzIHzkSrEPV3StmkdXCEZcChjD4eaQvkNGqiWQQOXsLL0FUIecE7iOs8jQ5-vDhHO6eUgL4EOkH3OjOKMhzwkmTT,趕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之前,行政院會下週四(21日)將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查,立法院院會預計29日付委,力拚今年完成三讀。而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團政策小組下週一(18日)也將就碳費徵收等問題研商。
就此,基於「環境權、後世代權與其內涵之積極實現」及「平等原則」,行政院擬在世界地球日(4月22日)之前,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本文原則上贊同。
惟立法院通過後之條款,如將「環境公民訴訟」納入,自是更佳。
至於草案對於碳費徵收對象及費率、用途等還不明朗,待「行政院與18日與民進黨團政策小組研討後達成初步共識」且「相關草案條款出爐後」,如有必要且有定見後,再分析並提出建議。
貳、行政院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請參閱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652484055851914/、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1224 一文)
根據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6%B0%A3%E5%80%99%E8%AE%8A%E9%81%B7%E5%9B%A0%E6%87%89%E6%B3%95-%E6%8B%8D%E6%9D%BF-%E7%A2%B3%E8%B2%BB%E7%84%A1%E4%B8%8B%E9%99%90%E9%82%84%E9%80%81%E5%84%AA%E6%83%A0-%E6%94%BF%E9%99%A2%E8%B3%A4%E8%B3%A3%E8%87%BA%E7%81%A3%E6%B0%A3%E5%80%99%E6%9C%AA%E4%BE%86-092624279.html,行政院在2022年4月21日的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正式拍板「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同時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底定臺灣邁向2050淨零排放的基礎。然而,今提出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攸關減碳預算的碳費制度,環保署擬以優惠大放送的方式推行。綠色和平專案主任洪昇邦指出,行政院新版本弱化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功能,此將讓總統蔡英文盼望一年的淨零路徑,只會走到賤賣臺灣氣候的終點。
就此,本文認為,行政院通過之草案,並未就「環境公民訴訟」納未,殊為可惜。
另碳費下限(Carbon Price Floor)始終沒有納入法案當中,無視國際推行有效碳定價的倡議,更提出自願減量享優惠費率、多元抵換等方式,大開優惠後門給企業方便。因而將使碳費的減碳經濟誘因大減,「氣候變遷因應法」恐淪為企業得利,民眾買單的法案,恐遭受諸多質疑。
以上兩項,恐須立法院再慎重審議,期得將「環境公民訴訟」機制及「碳費下限相關條款」納入。……
參、立法目的擴大,納入「世代正義及公正轉型」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314%2F6306121&h=AT0bp92iCzebzN-dEHlGu5gDF0hjl5Z1pCOMQR-MdmIN_RH7NXlEz6-_BYHH5EiLxafictIQPlkG7AywnV96bv_R4SQ0m9TDUl3jaCUn_iUcoJOIIJlyg1Qisb9VZPAdq-YiJszlbYxglMNeToZC,立法院社環、經濟等六委員會今晚6時正式審查溫管法修正草案,預計先審查前三條,目前朝野已通過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將從落實環境正義,擴大為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將立法目的擴大,並納入「後世代權(世代正義)」,自是贊同。而且,如也將「環境公民訴訟」相關條款納入,更佳。」。
貳、屏縣三選將觀光政策比一比
根據2022年9月16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7%B4%99%E4%B8%8A%E8%BE%AF%E8%AB%96%E6%9C%83-%E6%8E%A8%E8%A7%80%E5%85%89%E5%85%BC%E9%A1%A7%E7%94%9F%E6%85%8B-%E5%B1%8F3%E9%81%B8%E5%B0%87%E6%8F%90%E6%96%B9%E6%A1%88-215446965.html,屏東縣好山好水,拚觀光、護生態如何雙贏,3名縣長參選人各有主張。民進黨周春米說,環境保育與觀光發展不能光喊口號,可根據需求打造共管方式;國民黨蘇清泉表示,生態敏感區要有總量管制;時代力量詹智鈞認為,可評估收取入城費、登島費,找到平衡點。
蘇清泉說,屏東珍貴生態禁不起一再蹂躪,憂心生態敏感區或生態負荷已經超載,他當選縣長,將尋求專家意見,建立總量管制機制,讓生態、環境與旅遊能多贏發展。
「如何讓遊客來過還想再來,發展深度旅遊是必要的」蘇清泉建議,要先由地方業者建立共識,以賺永久財為目標,盤整各局處資源,以恆春半島為例,吸引遊客的賣點不是只有戲水逛大街,要將資源整合,才能走得更深更遠。
周春米表示,兼顧生態保育與永續一直是目標,縣府近年與地方溝通後,在多個風景區導入在地管理機制,透過科技協助,啟動總量管制,例如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阿朗壹古道)、霧台鄉人文自然生態景觀區、恆春落山風風景特定區及小琉球潮間帶,陸續啟動總量管制,避免過多人潮增加環境壓力。
「環境保育與觀光發展,不能只是喊口號」周春米主張,應該要根據每個地方需求,量身打造適合每個地方的共管方式,在既有基礎上,透過在地管理、科技監測等工具,提高保護環境的強度。
詹智鈞說,避免人為遊憩活動造成環境負荷,政府應調查環境負荷量及特定區域內觀光客最大容留數,評估收取入城費、登島費,對車流和人流做源頭管控,避免商業行為破壞生態,或因標價不清造成消費糾紛,也要設法增加產品異質性及競爭力。
就此,本文認為,觀光與環保間之平衡,須有個合理計畫,並符環境權、後世代權及其等內涵,爰以上三者,何者觀光政策較佳?自應依環境權、後世代權及其內涵,檢視其等所提「完整」之觀光政策內容,始得論斷(本新聞報導內所提相關內容仍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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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