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兒子拿假授權書簽約,房客二年付31萬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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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6%88%BF%E6%9D%B1%E5%85%92%E5%AD%90%E6%8B%BF%E5%81%87%E6%8E%88%E6%AC%8A%E6%9B%B8%E7%B0%BD%E7%B4%84-%E6%88%BF%E5%AE%A22%E5%B9%B4%E4%BB%9831%E8%90%AC%E9%A3%9B%E4%BA%86-105803708.html

按有關「出租人,非人」之事項,在城中城承租人「拿出租賃」,出租人竟無所有權?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122505%2F5824609%3Ffrom%3Dudn-catelistnews_ch2&h=AT3shQpvbrhZE7lxIMpIHCq7ueZY6i0AodSOlKyeEnR0TmwL3Pvj20g7Xs72hGlin5OczuIogLJIULEHfjQrmJIp86Tojxb0pcjZkAv1-iEw-5JPdZalpBOULXGS8PEiKrb5Qf9X5NvzVuOkxHeB 一文提及:「按租賃,是諾成契約,不以訂立字據及具有租賃物之所有權為必要,只要租賃雙方當事人就租賃物及租金,有所約定,租賃契約就成立。

爰本案出租人縱非該租賃物之所有權人,其間之租賃契約即已成立生效,如出租人有可歸責於自已之事由致無法提供及維持合於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的租賃物(第423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參照),則本案承租人雖得依相關約定及規定向本案出租人請求之。惟仍不得據以出租人無所有權而逕謂該租賃或無效。

至於該租賃物之所有人,該租賃物如係被本案出租人無權或侵奪,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以下之規定,向本案出租人請求返還該所有物及該不當利得(註一)。

另外,承租人承租或出租人出租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租賃住宅,記得依「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應約定事項第10點第1項及第11點第1項之規定,請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對,做好事前預防,保障自已的權益。」。

而此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6%88%BF%E6%9D%B1%E5%85%92%E5%AD%90%E6%8B%BF%E5%81%87%E6%8E%88%E6%AC%8A%E6%9B%B8%E7%B0%BD%E7%B4%84-%E6%88%BF%E5%AE%A22%E5%B9%B4%E4%BB%9831%E8%90%AC%E9%A3%9B%E4%BA%86-105803708.html 之內容觀之,本案承租人之所以陷自已於如此困境,主要在於「承租時,未請出租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對其所有人之身分」所致,爰再次提醒「出租或承租租賃物時,記得請承租人或出租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正本、該租賃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或權狀正本等)供核對,以確保自已之權益」。
至於本案承租人,除「以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或相關規定,向本案承租人為之」外,或得思考以刑法(註二)處理之可能性。

[註解]
註一:訴請返還所有物,請參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522334612200193/ 等。
註二:詐欺罪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637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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