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機不帶路,拖蝦船離不開新手村,怒告老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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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52956

壹、 小船登記相關規定
第5條規定「小船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而所謂小船,乃從第3條第8款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70004&flno=3;是船舶法第3條第8款所稱小船,其登記,不適用船舶登記法。
第3條第1款之規定,船舶法所稱之小船,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海商法之規定。
爰船舶法第3條第8款所稱小船,其物權之移轉,仍是依民第761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61;即以交付為之。

貳、成立及
一、契約成立及債務不履行
又有關契約成立及債務不履行,在「世基生醫」控「中研院」違反「專屬授權契約」,已提「債務不履行」損害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540 一文提及:「

壹、債務不履行簡易介紹
債編,除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外,主要是在處理「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而所謂債務不履行,即債務人有可歸責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而言。
又所謂債之本旨,從義務的角度來看,有意定義務、法定義務及基於解釋出來之義務。
至於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學理上,有不完全給付等四種,惟台灣法律,只承認三種,拒絕給付並被承認,殊為可惜(相關法律文章請參閱[新聞疑義1155]承認拒絕給付,該是時候了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4236 一文)
而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在學理上,各有主觀及客觀之分,而且其各自法律效果也不同,更甚者,在民法各債中,各有名契約之法律效果也有所差異。
此時,就有產生競合之問題。就此,相同事項之規定,原則上先適用民法各債之相關規定,次為民法債編總則之相關規定。
例如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之物之,就是不完全給付(屆期、可歸責、可給付、已給付但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惟因在民法買賣上,有民法第354條以下之規定,故在買賣責任上,其法律效果,應先適用民法第359條明定之(相關法律文章,請參閱樓上游泳池有人使用,傳出「咚咚咚」,買受人向出賣人求償,一審勝訴?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723 等文)。

貳、契約成立及債務不履行
按契約如為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必要之點或重要之點互相同意,契約即為成立(以書面等法定要式為契約之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者,則須經此等法定要式,契約始成立或生效);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約定,除違反誠信原則(註一)、(註二)、強行規定之效力規定(註三)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外,基於原則,仍屬有效;而且基於及契約嚴守原則,除「條件尚未成就(註四)」或「有情事(註五)」或「依約、適法解除契約」等外,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註六)為給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債務不履行,自得依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註七),向債務人請求之。

參、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303363,世基生醫控中研院違反「專屬授權契約」,雖提債務不履行損害;惟得否如願,恐仍須面臨下列問題。
一、系爭專屬授權契約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如已成立且生效,須給付之條件是否已滿足,而須給付?是否已依約或依法解除?有無情事變更情形?
二、契約內之約定條款,是否因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強行規定之效力等因而無效?
三、中研院有無可歸責之事由,因而未依債之本旨向世基生醫給付?
四、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範圍,民法並未明定,目前實務上,仍依民法第216條為之。是世基生醫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有無依約、其他法律規定及民法第216條為之?
五、世基生醫如也有依約請求,請求之違約金數額有無過高?是否因而須酌減至相當金額?
六、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世基生醫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等有關規定,舉證之並為法院所採,而實現其利益?
七、中研院有如,世基生醫也須面臨「反訴之戰」。
八、其他問題。」。

二、不完全給付及解除契約
即債務人如可有可歸責於事由,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者,就是債務不履行。又届期、能給付、已給付但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者,即為不完全給付,債權人自得依當事人間之相關約定及民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27 為之。
例如,債務人如有給付遲延者,債權人得依當事人間之相關約定及民法25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254&ty=L、第25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58、第25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59 之規定向債務人為之。

參、老司機不帶路,拖蝦船離不開新手村
而此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52956 之內容及本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100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0%2c%e6%b5%b7%e5%95%86%2c4%2c20220812%2c2&ot=in 觀之,本案一審乃認系爭船舶為船舶法第3條第8款所稱小船,該小船即已交付予本案買受人,則系爭小船之物權就已移轉(即屆期、能給付且已給付),但因本案出賣人負有「交船後3個月內帶著買受人出海8日以上,並教導拖蝦作業方法」之義務(本報導言:2019年3月14日,賈、楊簽訂船舶買賣契約書,以90萬元購買船齡超過30年、總噸位9.81噸的拖蝦漁船;由於賈男毫無捕蝦經驗,雙方簽約時,楊男承諾交船後3個月內,會帶著賈男出海8日以上,並教導拖蝦作業方法),然系爭小船交付後,出賣人因可歸責於自已之事由而未依前揭約定為給付(本報導言:「船隻過戶後,賈男於同年5月16日核發漁業執照,楊男也在5月30、31日連續兩天帶著賈男出海,但楊男卻在6月1日在安平漁港向賈男說身體不適,無法出海,然後就沒再繼續教學,賈男認為自己還沒出師,就算有船也不會捕蝦……高雄地院審理時,楊男說自己罹患腎臟癌、輸尿管癌,在2018年6月14日住院、17日手術,直到22日才出院,這些情況賈男買船前都曉得,無法上船教學是不可抗拒的因素,並非故意不履約。認為,楊男罹癌無法出船,但雙方簽約時確實有約定教學相關事宜,無法出海的原因是楊男個人身體因素所致,責任要算在楊男身上」),爰本案買受人依相關約定(當事人間係約定,不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即得無條件解除)及民法第254條、第258條、第259條之規定,向本案出賣人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該買賣價金,尚無不妥。

[註解]
註一:民法第148條:「,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參照。
註二: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者,無效。」、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參照。
註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另須注意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或始期之契約,於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所定情形。
註四:例如:契約尚未生效、給付期日尚未屆期等。
註五: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參照。
註六:所謂債之本旨,乃指債務人應盡之全部義務;該等義務,基於意定、法定及誠信原則解釋而來。
註七:未約定者,民事先以民法相關規定補充之,民法第1條參照;所謂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乃指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拒絕給付以及違約金等相關規定而言。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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