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不回女友芳心,竟偷她先人骨灰罈洩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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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葉雪鵬

前些日子,一位家住臺中的郭姓男子,與一位住在臺南的陳女交往,相戀了四年,因兩人無法經常相聚,感情就漸漸淡薄下來,後來郭男約陳女見面,陳女總是推三阻四,不肯答應,最後一次見面時,陳女說覺得兩人個性不合,難以白頭偕老,不如早日分手,避免増加雙方的痛苦,但陳女這些話,郭男全聽不進去,一再打電話給陳女,但對方就是不接!郭男為了逼陳女回心轉意,專程南下台南,竟前往陳女已故阿嬤骨灰罈存放處的八德安樂園,將陳女阿嬤骨灰罈偷走,埋藏在國道三號邊坡下的農田中,這時陳家還不知道先人骨灰罈被偷,直到陳女的叔父前往祭拜時,才發覺阿嬤的骨灰罈不翼而飛,陳女的叔叔就去報警,警方了解情況後,初步就判斷應該是郭男所為,只是苦無直接。而陳女的阿公這時又告仙逝,郭男聞訊後,又南下臺南,找到了陳女阿公放置骨灰罈處所的臺南殯儀館,留下有自己姓名的字條給陳女,字條中都是痛罵陳女的話,最後卻加上一句:「難道妳要阿公也不見嗎?」就憑這書有姓名的字條,警方就去郭男到案,郭男向警方承認自己的犯行,並說這一切都只是想挽回陳女的芳心才做的,又帶警方到藏匿阿嬤骨灰罈的地方,取回骨灰罈。後來郭男被警方以竊盜、盜取火葬之遺灰、恐嚇、妨害等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

檢察官辦理警方移送的案件,並不受警方移送書中所列的被告罪名所拘束,可以自行選擇符合案情的罪名來辦理。警方移送郭嫌的罪名中,其中的和盜取火葬之遺灰罪二罪名,應該只是一回事,郭嫌竊取陳女阿嬤的骨灰罈,目的只是引起不想愛他的陳女注意,並沒有據為自有的想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竊盜罪有一個要件,必須行為人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而竊取他人的動產才能構成,郭男竊取骨灰罈,並不是要據為自有,只是將它藏匿,使陳女和他的家人無法找到而焦急而已,所以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他盜取火葬之遺灰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最高刑度也是五年以下的刑法相比較,竊盜罪最低刑度為拘役或罰金,而盜取火葬之遺灰罪,除了判有期徒刑以外,其他別無選擇?顯然盜取火葬之遺灰罪較重。火葬者遺灰,除了供死者的家人祭拜與紀念以外,別無其用途,法律所以處以重刑,無非是以國人素有慎終追遠,謹慎治喪,追念祖先的美德,所以才會用刑罰來維護此項家屬紀念已過世先人的美德!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 111 年 8 月 22 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作者簡介

葉雪鵬檢察官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網址 http://www.moj.gov.tw/(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感謝法務部及葉雪鵬先生同意轉載,推廣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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