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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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2年08月24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0558/6559852?from=udn_mobile_indexrecommend, 台南警員凃明誠、曹瑞傑執勤時,遭外役監受刑人林信吾刺殺,震驚社會,不僅外役監受刑人管理鬆散引發非議,外界也注意到有38名早已判決定讞的死刑犯遲未槍決,公理正義彷彿台灣司法的裝飾品。法務部長蔡清祥昨解釋38名死刑犯都聲請釋憲,無法執行,司法院今駁稱「執行死刑規則是法務部自己訂的」。
蔡清祥昨表示,「目前可以執行死刑的都執行了」,目前尚待執行的38位死刑犯,皆未達到批准執行的標準。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表示,法務部執行死刑,訂有「執行死刑規則」,其中第2條第2項、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終結者,不得執行死刑」,司法院對於執行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表示尊重。
法界人士表示,換言之,法務部是以「有人聲請釋憲」為由而不執行死刑,但「規定卻是法務部自己訂的」,難怪引發國人批評「判了死刑又不執行」「根本實質廢死」。
38名死刑犯中,因殺警死刑定讞有3人。過去死刑犯與支持廢除死刑人士透過聲請釋憲的「伎倆」來延遲死刑,屢遭批判,法務部是否要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此規定也因殺警案重新受檢視。
38名死囚裡有32人以最高法院分案規則「連身條款」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法庭已受理,有可能在今年10月處理本案。另外6名死刑犯,主張刑法或特別刑法的死刑規定,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
就此,本文認為,依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一項)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第二項) 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第2項規定,由法務部所訂定之執行死刑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12 第2條固規定「(第一項)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逾二十日。三、有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四、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五、有無書面回覆經赦免。六、有無收受依赦免法規定為大赦、特赦或減刑之研議之書面。七、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第二項)法務部審核結果認有前項情形或事由之一者,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第三項)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或理由之疑義者,法務部得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
惟執行死刑,涉「生命權之剝奪」及「人道待遇原則」等事項,而且就此即有爭議(其中,以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之爭議最大;此條,究有無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也須釐清),為杜絕爭議,自以法律定之為宜;更甚者,訂定「執行死刑條例」此專法,更佳。
另外,再次提醒,判死、執行死刑及廢死,乃不同層次之法律問題,不得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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