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民「失去財產自由權」,台灣還是亞洲民主燈塔嗎?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李可

是什麼樣的政府,讓人民不得不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媒體報導黎巴嫩因金融危機限制國民每月提款上限,一名男子戶頭裡有21萬美元(約630萬元台幣),想提領5500美元(約16.5萬元)為父親治病,卻遭銀行拒絕,令他憤而持槍搶銀行。當銀行把錢交給他的兄弟後,這位男子便走出銀行讓警方逮捕,黎國人民卻稱讚他是真英雄。這已是黎巴嫩今年第二次發生類似事件。

想拿回自己的錢救治父親,居然要用搶的?到底誰才是真正的強盜?銀行?還是黎巴嫩政府?儘管台灣不曾發生持槍至銀行才能取回自己錢的情況,但政府機關假借公權力搶劫人民財產,卻是時有所聞。住基隆的陳青旭欠繳1.8萬元交通違規罰鍰,導致市價約250萬元的三樓透天厝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並。從事室內設計的賴先生漏繳3.8萬元牌照稅,國家要查封他二千多萬的房子。最離譜的是,侯寬仁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將查獲的兩本帳戶餘額加起來只有61萬餘額的存款,捏造出32億的天價稅單,以致太極門掌門人夫婦所有資產全遭凍結。而後國稅局又以侯檢察官不實起訴書違法強徵課稅,重複對所有資產施以禁止處分。

太極門案已引起國際人權專家的注意,國際宗教自由和人權權威雜誌《寒冬》的作家Daniela Bovolenta指出,台灣「國稅局的」和「行政執行署的塔利班」,對一個和平心靈修行團體長達25年的迫害,以稅收作為歧視工具,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實施禁止處分與查封土地及建築,導致被查封長達23年多,返還太極門時已是形同廢墟的建築,後來甚至搶奪了太極門原本預計作為弟子修行中心的土地。這在台灣這樣的民主國家是前所未有的。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該年度應納稅款累計達10萬元以上,不動產即會被禁止處分。依據稅法規定,查禁金額必須依欠稅多寡而定,不能毫無上限。然而設計師賴先生,欠稅未超過10萬,房子還是被查封,而太極門案,檢察官、國稅局違法禁止處分、違法查封且超額查封,侵占民產超過20年,嚴重剝奪人民自由使用、處分自有。當代表公權力的行政、司法機關全然無視人民的財產權,人權還剩多少保障?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確保個人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第17 條: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然而侵犯人民基本、財產權的違法禁止處分、違法查封甚至違法拍賣的案例,屢屢登上媒體版面,人權立國的目標,莫非已淪為政府宣傳口號?否則,今年人權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Virginia Bonoan-dandan何以如此慨嘆,她總是在問台灣如何看待《世界人權宣言》,這是她第三次來台灣,但沒人願意回答,沒人對《世界人權宣言》感興趣。她感歎地表示,她觀察台灣的人權教育十幾年來都沒有進步,堪稱「失敗」。

蔡總統一再強調:人權都會是基本而優先的價值。以民主法治自豪的台灣政府,如何能想像在國際人權專家眼裡,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竟與塔利班無異?顯然台灣的民主法治已出現危機,但我們的政府似乎無此自覺?當行政、司法機關恣意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案例案一再發生,將嚴重斲喪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與國際形象,期盼政府能正視、尊重人民財產權應有的保障與權益,莫讓少數違員扼殺前人為民主法治所付出的心血與努力,使台灣成為名實相符的亞洲民主燈塔!




作者簡介

職業:教育工作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