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國勢的「霸王條款」何時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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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葉理理

小時候的玩伴,有一種情況會被團體所唾棄,就是不肯服輸還賣乖的類型,輸了說不算,還自訂遊戲規則,要大家都來遵守,許多大人對此一笑置之,認為不過小孩子氣罷了,然而卻赫然發現,當今公務體系裡竟然也現出「小霸王」的身影--財稅機關。

立委賴士葆曾表示,在政府部門中財政部是民怨第一的單位。人民跟政府打官司最多的單位就是財政部國稅局。他說,課稅一定要依法,但是你們用很多「霸王條款」,就是解釋令解釋函。現行實務上財政部用許多未經立法程序、自家關起門來訂的「解釋函令」來課稅,賴士葆形容,這些「霸王條款」,很多都是30年前的解釋令、解釋函,根本不符合現在的時空環境。

稅務律師王健安曾說,所得稅法從民國66年到現在已經大修了3次,但9000多條的函釋至今沒有被檢討,台灣的稅法法律學者100%都一致同意,函釋是違憲的,但它到現在還是有效,動都沒有動。他還說,政府官員們從來都沒有覺得「稅」對人民的侵害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官員常常講,錢不是什麼大問題,但從行政法院歷來關於一些的見解,只要是關於錢的,幾乎沒有人停止執行成功過。

公權力有很多工具,例如查封拍賣,還有稅法是沒有的。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指出,各國有第一個都是財稅法庭,德國1911年就成立,美國沒有行政法庭但也有財稅法庭,財稅法庭首要做的就是保障納稅人權,防守國家最後一道防線,所以在美國找不到國稅局,因為上世紀末有3次財稅改革,第1次改革就立下稽徵機關考績不能用稅收金額的大小來訂定,考績應該只看稽徵機關的為民服務與守法,所以科長以上幾乎都有律師資格,主要是保障人權,所以在美國不叫國稅局,而叫納稅人服務處,提供納稅人服務地點。而台灣有了納保法以後,至少要發揮保障人權,守門員的角色。

然而在台灣,稅單一開出,不論正確與否,人民有疑慮,若不接受協商多少繳一點,也只能循救濟制度尋求協助,從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路冒著九死一生勝訴率僅0.3%的不平等對待,訴願階段還必須先繳1/3稅額或擔保,否則將面臨資產被拍賣、、管收、等酷刑,且期間並不影響執行。若不是有十足把握是冤稅,任誰也不願「硬著頭皮告下去」。

面對失靈的稅務救濟制度,人民贏不是真贏,因行政法院法官沒有稅務專業素養,不懂稅法,只好將稅單發回原單位另為適法處分,稅單回到國稅局,加加減減又重核一張新稅單,沒完沒了,萬年稅單陷人民於痛苦深淵,無限輪迴。
財政部違法解釋函令,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字第03497號函、67年7月29日台財稅字第35047號函解釋,稅單處分經撤銷後,可再做出重核復查決定,並且不受核課期間限制。2條解釋函令,讓財政部國稅局對違法稅單永遠都能夠起死回生,且不受核課期間的時間限制。民國50、60年代的解釋函令至今還在沿用,賦稅人權,蕩然無存!稅法泰斗葛克昌沉痛呼籲,開出來的稅單,有利不利都一律要注意,對納稅人有利沒有注意,就是違法要撤銷,法官要特別注意。

「小霸王」做錯事,若無及時教育導正,霸道行為必無止期,影響孩子一生的人格成長,財政部的霸道行徑,不糾錯懲處,權力也必然無限擴張,影響的是全民的福祉與國勢,希望財政部遵守國際人權兩公約,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與有效救濟的權利,貫徹總統以人權立國的政策,讓台灣成為真民主真法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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