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11會議紀錄、高端相關政府資訊之公開」到「候選人的自我揭露」~從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之角度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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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5%A4%A9%E5%A4%A7%E7%9A%84%E7%AC%91%E8%A9%B1-%E9%99%B3%E6%99%82%E4%B8%AD%E5%96%8A%E5%A4%A7%E5%B7%A8%E8%9B%8B%E5%B0%87-%E5%85%AC%E9%96%8B%E9%80%8F%E6%98%8E-%E5%A5%B9%E5%88%97%E8%88%897%E9%90%B5%E8%AD%89%E6%89%93%E8%87%89-%E6%97%A9%E5%B0%B1%E4%BF%A1%E7%94%A8%E7%A0%B4%E7%94%A2-083058682.html

壹、繼林智堅後,南投縣議長及縣長候補人也爆論文抄襲疑雲~台灣,有「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嗎?(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7616
按有關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之相關事項,在從「論文抄襲」「誠信及道德上之瑕疵」到「退選及罷免」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7369 一文中提及:「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815003397-260407
按誠信、道德與政治,究有何關連?近來隨著論文抄襲案的紛擾」及「六都首長選舉投票日的越來越近」等原因,而變成一個極須釐清之問題。
就此,本文認為,政治乃管理眾人之事,民選總統、副總統、縣(市)地方首長、鄉鎮(市)長及里(村)長等,即是代表人民管理國家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所涉權勢、金錢等自不少,為免其代表人民管理時,趁此圖私利謀私財,及對整體國家、社會及人民不利,爰要求這些代表人民管理的人,在道德上,比一般更高的標準,是可理解的;而且随著位置所帶來的權勢或所管理的資源愈來愈多,其道德上的要求,自是隨之更高。
但誠信呢?是否含在道德內?如不含,其是否如同道德一樣,同樣適用於這些人身上呢?
就此,本文也認為,候選人所開出的競選政策及刊登在競選公告上之事項,均是與選民所意定之內容,而且也與「選民是否投票給此候選人」有所影響;爰候選人此誠信與否,實為重要,人民自得依誠信檢視之,如誠信上有瑕疵,並依輿論及罷免之方式,使其退選或失去其職位(在選舉公告刊登假學歷或經歷,除有誠信上的瑕疵外,也有道德上的瑕疵;如未在選舉公告上刊登,僅是論文抄襲,則是道德上的瑕疵)。
至於當選後,能力及政策均獲得選區或轄區內多數人之同意或滿意,是否就得治癒之前道德或誠信上之瑕疵?本文認為,應比照「法律上,授益上之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撤銷(這種利益是不值得保護的)」之角度去思考,只是在實務上,人民只得以輿論及罷免之方式為之(以上,民選代表也同)。
另外,有關「林智堅撤銷學位案」所生法制上極需處理及解決之問題,請參閱就「林志堅撤銷學位案」之法律思索(筆者按:志乃智之誤寫)https://www.google.com/url?client=internal-element-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8&q=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6764&sa=U&ved=2ahUKEwiOovzQ1s35AhXUgVYBHcKFBLMQFnoECAYQAQ&usg=AOvVaw2ZfYGCCeAxMOwo2pqVGIOE 一文。」。
而今,繼「林智堅爆出論文抄襲經台大撤銷學位」後,南投縣現任議長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816001334-260407 及南投縣長候選人也爆出論文抄襲疑雲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20818soc003/,其或是國民兩黨之政治鬥爭所致,但即有人檢舉,如係依各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向該校為之,該校就須依前揭規定辦理,如確有抄襲等,因而符合學位授與法第17條所定應予撤銷學位情形之一者,各校自應依法為之。
但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之檢視,與學術倫理、學術誠信之檢視,係不相駁斥的,而且兩者間也有所交錯,爰政治人物確有論文抄襲情事,並非僅止於「撤銷學位」而已,如有前揭文所稱道德或誠信上的瑕疵,人民仍應嚴格看得,且不分政黨或男女,一律「平等」視之。

貳、政治道德、政治誠信與候選人資訊之完整揭露
https://tw.news.yahoo.com/%E5%A4%A9%E5%A4%A7%E7%9A%84%E7%AC%91%E8%A9%B1-%E9%99%B3%E6%99%82%E4%B8%AD%E5%96%8A%E5%A4%A7%E5%B7%A8%E8%9B%8B%E5%B0%87-%E5%85%AC%E9%96%8B%E9%80%8F%E6%98%8E-%E5%A5%B9%E5%88%97%E8%88%897%E9%90%B5%E8%AD%89%E6%89%93%E8%87%89-%E6%97%A9%E5%B0%B1%E4%BF%A1%E7%94%A8%E7%A0%B4%E7%94%A2-083058682.html 按保密之政府資訊,其是否公開?須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4、政府資訊公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6 及其等內之相關規定。

但在職之民選,其個人的資訊是否基於政治道德及政治誠信之要求,而須在一定範圍內揭露出來,供人民檢視?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5 及其相關子法觀之,應採肯定見解。

惟候選人呢?如也同,在未有法令規定下,人民又如何使其揭露,便於以政治誠信及政治道德予以檢視呢?

僅以輿論,得達到此目的嗎?是否也須依法律定之呢?其相關條款又如何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之要求呢?

但相關條款未訂定之前,尤其是此時,如果是該選區之合格選民,得請該候選人自我揭露嗎?如其願意,又揭露到那種程度,何種範圍?但其不願意,選民又應如何評價其不願意呢?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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