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老是官贏民敗?法官迴避問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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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思賢

媒體報導有位鍾姓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處18年徒刑,上訴二審高等法院,發現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擔心二審受命法官對案情已有心證,故聲請遭最高法院駁回,遂於今年7月5日提起憲法訴訟,希望大法官宣告最高法院駁回他的迴避裁定違憲,換法官辦案。

今年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上,就有審查委員提到,目前台灣法令制度下,法官中立問題,迴避參與審判問題,好像限縮太大,最後作成結論性意見第82點指出,根據國內法院的判例,各級刑事法院訴訟的法官,只有參與過前審裁判後,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才被認為缺乏公正性。然而,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 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因此,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國內法律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 條第 1 款的要求。

指標性案件中林燦都教授指出,太極門綜所稅案件80-85年案件,其中80及82-85年度都更正為零,理應不用繳稅了,卻獨獨81年要繳,國家真的很扯,因而把苗栗的土地拍賣,並收歸國有。即使不是法律人來看,沒有人可以接受啦。他認為這個案件還參雜法官迴避的問題,因有個法官(指黃淑玲)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已開庭調查四次了,後來調到最高行政法院去,81年的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又碰到誰,當初開過4庭的那個法官(指黃淑玲),竟然說不用迴避,因為當初沒有開辯論庭,可是,當初你就已經接觸過這案件了,事實上已經先入為主。就應迴避,因法院應該是客觀中立,要獨立的。後來這法官前後接觸本案三十多次。

就因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8號解釋: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從而沒有參與判決,就成了法官不迴避的檔箭牌。

對此,台大法學院退休教授的陳志龍109年7月1日表示,台灣迫在眉睫,依照審級制度,法官理應避免參與同一案件不同階段的審理,「但他們已經,還從寬解釋說根本不必迴避。」他說:「上訴遇到相同法官,他的自由心證已經成形了,民眾很難獲得公正的判決。」

「怎麼老是官贏民敗?」陳志龍舉例,包括大埔案、張藥房案的審判過程都有此情況,是草菅人民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腐敗,有位黃淑玲法官常跨越審級參與判決。」他認為,法官跨越審級是一種作弊,必須要強制規定,「同一法官最後又決定自己之前審的東西,根本是假面法庭、秘密決議。」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也表示,其實法院不能判定他們該不該迴避,應該以立法規範,「要有這樣的迴避制度,才能確保程序正義。」陳志龍補充說:「迴避制度是各國都要遵守的,涉及自己利益的事項本來就要迴避,這是普天之下的共同法則。司法制度漏洞必須修改,不想再看到個案因為司法制度而遭受不公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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