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有權力卻未善盡義務,人權悲歌何時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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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可

權力與義務是相對的,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無分男女、宗教等,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自由與權利,同時也要求國人善盡納稅、服兵役與受教育的義務。然而,法律之前的權力與義務,果真人人平等嗎?

前幾日,一起泰雅族女子小淑18年前被冒用身份而被警方逮捕,因受限於學識能力,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平白無故地坐了5個月冤獄,直到台中地方法院因案審理冒用小淑身分的嫌犯偽造文書、按捺指紋,這起沉寂多年的冤案因而曝光。最高檢察署提出,欲為這起離譜的冤案討回公道,不料最高法院竟然駁回,理由是審判沒有錯誤,錯的是執行搞錯對象,檢院互踢皮球,實令人瞠目結舌。不禁想問:人權保障在哪裡?公平正義在哪裡?

審視小淑案件經過,只要承辦此案有關的警察、檢察官、、監所其中一方,願意詳細核對年籍資料,就能避免小淑無辜受害。無奈從警察訊問、檢察官偵查、法官審理、警察逮捕、檢察官執行入監、監所接收等至少6個關卡,竟無任何一位發現小淑與嫌犯相差10歲可能存在的明顯外觀差異,實是令人不解。更令人深感無奈的是,即使小淑欲申請冤獄,因全案發生於18年前,已逾坐完牢後2年提出的規定,除非修法,否則也難以獲得賠償。

這起冤獄明顯因未善盡查證、核對相關資料而起,如今檢院互相推諉卸責,置小淑受害事實於不顧,無疑是對小淑的第二次傷害,難道「只有受害者,卻無加害人」,已是台灣的司法日常?

談到這裡,不得不提國際知名的宗教信仰人權迫害案件,太極門承受超過25年的冤稅凌遲,起因就在案發之初,惡檢侯寬仁製造假、假非法起訴太極門逃漏稅,國稅局未依職權調查就開出巨額稅單,最後司法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卻還在109年8月21日違賣太極門土地收歸國有。

值得關注的是,85年案發後監察院曾主動調查侯寬仁偵辦,發現他違反、違法、違法凍結資產、戕害司法威信等多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8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責議處時,法務部竟以再做內部調查為由,故意拖過10年追訴期限而不了了之。

尤有甚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拍賣前的5月5日及7月23日連發二次公文,給中區國稅局並副知新竹執行署,請其依80、82~84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處理,並依稅捐稽徵法撤回執行。所以中區國稅局撤回執行於法有據;而新竹分署明知有問題,依法應立即。二個單位互踢皮球,繼續強行拍賣,事後,被陳志龍教授踢爆其背後目的是為了要分獎金。

試想,若當初國稅局就依職權調查太極門敬師禮屬免稅所得,怎麼會有冤稅?之後法務部若有依法懲處侯寬仁,撤銷違法稅單,案件怎麼會演變成為台灣人權的國恥,還被國際人權專家提交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無怪乎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沉痛且嚴肅地呼籲執政者:「太極門案是政府絕對逃不了、閃躲不了的義務,有權力的人沒有注意到義務,這是很糟糕的事情。」

當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執法者,未能善盡義務予以詳查,甚至造假誣陷人民,以致人民無端遭受身體、自由、、心靈傷害與財產的損失,卻無人需為此負起責任,無異視人權如敝屣,任違法官員恣意踐踏?果若如此,司法如何令人信服?公信力如何提升?小淑案、太極門案究竟是個案?還是通案?

若無法從究責自己人做起,證明賞罰黜陟沒有親疏之分,司法信任度始終徘徊低點,也就不足為奇,而公權力侵害人權的悲歌,也只能繼續唱了?




作者簡介

職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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