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018396
按有關政府提供快篩劑此事項,基於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及身心健康權之內涵,各級政府機關須提供「足量」「適質」「人民得承受」及「具便利性」之快篩劑,予人民使用;爰在「行政院宣布:0~6歲免費提供每人5劑快篩劑」一文提及:「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940839&h=AT1QVwFk-L0_sRERmGvYN6y4ACVu86Ij25jWYjgp4xnTtzKpHYVVHbUrgVMq9cGZgbOGcDjS2-FwXmjSFqzkouqthuwM8zgGMjMBb2oZzyeJ_WDPhwtzM-C_V9awPJ1KOC-YfWTUoqqQadC4P9db
壹、中央「終於」提供「3族群」免費快篩劑(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673901010376885/、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6044)
一、防疫措施之立法上與適法上的檢視,及須考量之因素
按任何防疫措施,如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者,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公益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體系正義、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之要求(即須通過立法上的檢視);如為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也須受法律及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裁量逾越禁止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行政法上之法律原則之拘束(即須通過適法上的檢視)。
而且在為相關防疫措施及立法時,除思考「防疫效能」「防疫目的與目標」「民眾正常生活與社會基本運作之維繫」「篩檢量能與醫療量能之確保」「目前台灣及全球疫情狀態」及「人民就防疫設備、用藥及物質等之承受性與便利性」等外,也勿遺忘應以「無知之幕」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665294054570914/ 及「人權保障」之角度去思考與解決問題。
而其間,並非不得調和,多方和諧、理性共同討論及凝聚共識,必得找出一個妥適的方案,千萬不要浪費時間與力氣在「無意義的口水之爭」上。
二、平等原則(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公寓大廈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4,行政行為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乃行政程序法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6 明定之法律原則。而道路交通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行政罰,也是行政行為,如違反平等原則,即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同此意旨)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不法之平等。」;故徒以「為何只處罰我,不處罰他」之由,逕謂違反平等原則,則無理由。
(七)另各國(締約國)須符合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兩公約分别於第2條、第3條所明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且國際上,已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故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普世價值。
三、各級政府機關有積極實現身心健康權及其内涵之法定義務
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具有「積極實現」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之法定義務,而快篩劑與肺炎用藥,在肺炎此傳染病之預防與治療上,乃「維護人民生命與身體」及「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權」所需且必要者,爰各級政府機關須提供「足量」「適質」「人民得承受」且「具便利性」之快篩劑與肺炎用藥。
四、中央提供免費快篩劑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繼「眾多」地方政府補助中低收入户、低收入户快篩劑費每人500元」後,指揮中心2022年5月26日「終於」表示,將提供「中低收入户、低收入户每人各5劑快篩劑」及「長照機構住民每人3劑快篩劑」https://udn.com/news/story/122190/6342549,雖然比較慢,但對於人民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之積極實現,仍有所助益(尤其是人民之得承受性上),爰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此項補助或免費措施,乃給付行政,仍須符合平等原則。爰衛福部須說明「其差别待遇之理由為何」「此理由是否合理」及「此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具有合理關聯」。
貳、0~6歲每人免費提供5劑快篩劑
繼2022年5月26日宣布三族群每人有免費快篩劑5或3劑後,行政院長蘇貞昌2022年5月27日到新北市視察「社區藥局防疫工作實務流程整體規劃」,他在場宣布,0至6歲孩童即日起可領5劑免費的快篩試劑,民眾只要持孩童的健保卡至藥局就能領取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940839&h=AT1QVwFk-L0_sRERmGvYN6y4ACVu86Ij25jWYjgp4xnTtzKpHYVVHbUrgVMq9cGZgbOGcDjS2-FwXmjSFqzkouqthuwM8zgGMjMBb2oZzyeJ_WDPhwtzM-C_V9awPJ1KOC-YfWTUoqqQadC4P9db。
就此,本文仍基於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如得基於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均「免費提供快篩劑」予「全體國民」,自是更佳;如仍有差别待遇,則須說明「理由為何」「該理由是否合理」「該理由有無與目的之達成具合理關係」。」。
而今(2022年8月8日),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018396,消基會調查快篩劑市面價格最高為315元,而且有偏高問題,爰籲政府須解決此價值偏高問題,本文自是贊同;更甚者,不只須符合「人民得承受」之要求,在「足量」「適質」及「具便利性」等三方面,也須再檢視有無符合其等之要求,並改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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