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億名醫」被告「同居乾妹」,法官判「2117萬」給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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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16283

按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相關事項之爭議,主要為「是否為」「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為多少」「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是否」「請求是否罹於消滅時效」「當事人間如何舉證並為法院所採(註一)」及「法院就此等争議事項之認事用法,於法有無不合」等問題。

其中,請求之法律依據或涉及法律條款者為第1030-1條:「(第一項)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第二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三項)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能力等因素。(第四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五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1030-3條:「(第一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第三項)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等相關規定。

而本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16283 之內容及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0%2c%e9%87%8d%e5%ae%b6%e4%b8%8a%2c27%2c20220719%2c1&ot=in 觀之,除尚涉「借名登記(註二)」及「侵害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wiki]損害賠償[/wiki](註三)」外,也是如此。
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0%2c%e9%87%8d%e5%ae%b6%e4%b8%8a%2c11%2c20220726%2c2&ot=in、111年度家上字第8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1%2c%e5%ae%b6%e4%b8%8a%2c8%2c20220720%2c1&ot=in 等民事判決,也同。
爰面臨此等問題時,除「須瞭解所涉者可能有前揭相關事項」及「其可能的法律依據」外,也須參酌前揭相關法院之裁判,做出適當的起訴狀或答辯狀,爭取自已的權益。
當然,在提起訴訟之前,先以DAR方式處理(註四)更佳;而在舉證及保存部份,也須慎重。
至於本案判決,於法上,有無不合?本案二審所認如無誤(因無法調閱本案檔卷,查看相關證據,故只好暫定二審就證據之取捨及客觀事實之認定,並無違誤),初看,於法上,尚無不合。

[註解]
註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及其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1828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520 等文。
註二:借名登記之相關說明及案例,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借名登記與贈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079 等文。
註三:侵害配偶權請求相當金額之,其相關說明及案例,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636 等文。
註四:民事糾紛之處理,首用ADR,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ADR及ODR》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0862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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