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禁入祭祀公業,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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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lm.facebook.com/l.php……
壹、祭祀公業簡易介紹
按祭祀公業與,是台灣發展出來的特殊現象。
其主要差異在於祭祀公業,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神明會,乃以奉祀神明為目的。而在簿或謄本上,祭祀公業以OOO祭祀公業為,神明會之登記名義人則福德正神等等。
又因台灣不動產之價值日趨昂貴,以至於祭祀公業下的,日漸成為派下員目光下的焦點,而產生不少訴訟案(上法學資料系統,以祭祀公業查詢,案件真的不少)。
這些祭祀公業的不動產糾紛,在公布實施後,似乎有了依據,但實則常發現因年代久遠,該系爭祭祀公業的,早已遺失或根本沒有,仍無法據以裁判之情形 。
此時,依據憲法第80條之現定,法官不得拒絕審判,只好依據第1條及第277條但書等相關規定,減輕或免除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依日據時代所調查之相關民情風俗為裁判依據之一。
相關祭祀公業内容及案例,請參閱[新聞疑義1559]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32800 等文。
貳、女性禁入祭祀公業,是否違憲?
https://lm.facebook.com/l.php……至於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一項)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第二項)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第三項)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第1項前段及第2項後段有關「女性」派下員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本文認為,從平等原則(註一)「等者,等之」之角度來看,應是違反平等原則;但祭祀公業條例公布實施前,在法令不備下,有關派下員、派下權的認定及其權利與義務,係從臺灣當時的風俗習慣而認應從該祭祀公業之規約;此認定更成為一定的法秩序,更甚者,或已是民法第1條所定「習慣法」,爰在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性、原則與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似也得認為不違憲;惟如認其未違反平等原則,則須在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下,修正相關規定,更加保障「女性」在此事項上的權益。
[註解]
註一:平等原則() 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一、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二、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三、「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一)差别理由須合理(二)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四、禁止歧視。
當然,這只是大約的介紹,真正要熟悉平等原則,只有透過研讀大量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及相關案例實務了。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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