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209/6488119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又文化部111年4月20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113004155號函也云:「說明 一、略。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32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是以,依本條前段規定,古蹟等文化資產及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不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為之,均應於事先通知主管機關。三、至於文資法第32條後段規定之主管機關「優先購買」權利,參照最高法院67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以行使時所有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契約之存在為要件」(詳如附件),則須以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與第三人訂有買賣契約,並於出賣移轉該等文化資產及土地時,主管機關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四、爰文資法第32條所定之私有古蹟等文化資產及所定著土地所有權,倘係因繼承或以贈與等其他無償方式取得者,主管機關即無該條後段「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另內政部94年5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5098號函則謂「一、本案經轉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4年4月12日文壹字第0941104046號函復略以:「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第2項(修正後第28條)之立法意旨略以:私有重要古蹟所有權移轉時,政府應有優先購買權,使私人之古蹟漸為公有以利保存維護;私有古蹟若因管理不當致減失價值或減損其價值之虞時,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以保存古蹟。….該條項並未規定私有古蹟所有權人如未通知政府(即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政府之明文,似不宜解釋為具有物權效力,而僅具有債權效力。」二、本案參依上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釋,上開優先購買權僅具有債權效力,既未涉及物權公示性土地資料,非屬應登記事項,應僅得建立於土地資訊參考檔,惟基於政府一體,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私有重要古蹟所有權移轉時,申請人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規定辦理,是為利審查,地政機關應於土地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古蹟。」。
可見,本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209/6488119:「高雄迎接文化博覽會,文化局27日將首度對外開放90年歷史的「紅磚街屋」,除展現新濱町歷史風華,更以「地方物產設計」為題的山海商號‧紅磚街屋,集結高雄山、海、平原特色物產和限定旬味商品及體驗活動,機會難得名額有限,活動將結合高雄幣平台開放報名,8月1日起上網預約開賣。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協助社區農特產品包裝優化,「讓地方對接設計,讓設計回應議題」一直是市府重視的青年政策。設計可以豐富地方生活的價值,尤其在後疫時代,設計更能延續地方魅力的能量,成為向外發聲的載體。這次響應文博會設計展期間開展的山海商號‧紅磚街屋,將展現青年設計師進入農村,導入參與式共創設計,萃取社區產業文化底蘊及創意內涵過程。副市長史哲是保存紅磚街屋的推手,他表示,文化資產需透過多元且彈性的做法才能達到保存目的,進而創造活化再利用的可能。高雄市創下由公部門法拍價購文化資產的罕見創舉,當時紅磚街屋由文化局依文資法行使法拍優先承購權,宣示市府對文化資產保存的決心,過程歷盡艱辛,為的只是能和民眾共享這一片見證高雄發展歷史的街屋風景。修復再現的「紅磚街屋」,特別選在2022文博會首度對外開放,邀請全國民眾一起來開箱,見證哈瑪星發展歷史。……」内所提「依文資法行使法拍優先承購權」,確有其事,其法律依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即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編按:係規定移轉,而非買賣,故法拍屬之)前,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至於所謂同樣條件?此優先承購權是物權效力或債權效力?等等,則得先參酌前揭解釋函之意旨,並同意注意與此有關之法院裁判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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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