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思賢
稅法泰斗台大教受葛克昌指出,全世界的國家,第一個成立專業法庭的一定是財稅法庭。那德國1911年就設立了。美國沒有行政法院,但是他也有財稅法庭,但是我們要強調的,財稅法庭不是說你要真的專業懂得什麼稅法,你一定要做這個保障納稅人的人權,把守國家最後一道的防線。
曾任地方法院法官的林燦都以「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7年度判字第369號判決」為例,強調要有證據才能課稅,人民有稅務之「協力義務」,稅捐機關更要負「舉證責任」。但實務上國稅局常以協力義務之名,將本應職權調查的舉證責任推給納稅人,不採信證據即推計課稅,形成烏龍稅單。
王健安會計師指出,人民盡協力義務提供證據,國稅局或行政法官卻完全不採用,有利人民的證據竟被當成空氣,稅捐機關怠忽應有的職權調查,再以查無證據或無法勾稽為由,採「推計課稅」。
再觀看被視為典範的最高行政法107年判422号判決,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規定:「(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此為推計課稅之原則性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固得推計課稅,在推計課稅之運用上,應將推計課稅方式置於核實課稅原則之下,其所追求之推計課稅標準應具有合理性之作法,以實踐核實課稅,減少推計課稅所形成之實質懲罰之效果。所以行政法院仍應審酌推計課稅之實質內容是否妥適。亦即,推計課稅之要件設定是否合理?推計課稅所使用之標準是否合理?
誠如葛克昌教授所言,行政法院法官是守門員,是護衛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跟稅捐稽徵機關不是同一國的,莫讓稅捐稽徵機關濫用推計課稅原則,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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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