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游泳池有人使用,傳出「咚咚咚」,買受人向出賣人求償,一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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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03030

標的物,如有第354條第1項所定或同條第2項所定品質之欠缺,出賣人因而負有擔保之責時,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及第373條等相關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或解除(註一)。

而且前揭物之,雖也係不完全給付,惟與民法第227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得依關於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第二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第1項規定相較,雖基於「有同事項均有規定者」之特别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前揭民法第354條等相關規定,但如有其他「民法第354條所物之瑕疵或保證品質之欠缺」以外之不完全給付情事,買受人也得依民法第227絛第1項之規定,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之。

本案,本文認為「或」是前揭情形之適例(不同的是,本案法院似認定,系爭之瑕疵,係因出賣人建商未施作適當的防音設施或工作等所致,即該瑕疵係「契約成立後且交付前已存在,只是交付後始發現」之瑕疵,並認為買受人不只得主張責任,也得同時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之)或「係民法第354條第1項所定通常效用或預定效用之瑕疵,應優先適用民法第354條等規定主張之」。

又因他人所引起之噪音而使其健康受有損害或其他受侵害且者,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等相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註二)。

從而,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03030 之內容如為真,從新聞報導內容及本案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07%2c%e9%87%8d%e8%a8%b4%2c1303%2c20220715%2c1&ot=in)觀之,尚有前揭疑慮,須再釐清。

[註解] 註一:此部分,請參閱建商,豈可强逼買方,排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063 等文。
註二:處理噪音之法律依據及其相關說明,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噪音之處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710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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