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認配偶權,判小三免賠」之北院判決,二審認訴訟程序不合法,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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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483540

壹、原配告小三侵害,小三卻以「吳宜樺所判個案」拒賠?(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7608

在驚!!!北院法官認主權下,不存在「配偶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084 一文提及:「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781346&h=AT3KVWPcQ9pddW32xqNm7voAVG9fFaZVi_noF3NpT_8JrZJSGpjuV0-ktUQeWTr0ffiNgv_Qbl5uW6RAvPT2bl8ZkwakbeDJYZ9NzYl9EOAL0ga1_U7GTOcvzwUm_AEjKvkzVeyE93hWVCaE_3zE,北院法院吳佳樺透過判決指,刑法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從去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去效力,代表我國憲法對於以約束配偶雙方,也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吳佳樺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然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吳佳樺在判決指出,在她認為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下,元配以「配偶權」遭侵害為由求償80萬元屬無據,判元配敗訴。

就此,本文認為,從釋字第791號解釋整體觀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雖肯認個人之性自主權,但並非完全否認「婚姻之當事人間具有忠誠義務」,也非否認「個人在擁有性自主權之同時,不得擁有配偶權(兩者仍得調和)」,只因在刑法謙抑原則及比例原則之下,而不宜以刑責論處之,而認其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另一條刑法規定係因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爰本判決,恐值得商榷。但本文仍敬佩吳法官之勇氣。
至於改採求償依據為第195條第3項,被害人或得思考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81541
另在民法上,明定配偶權及其被侵害時之救濟條款,自更能杜絕爭議,使人民有明確之請求依據,自是更佳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81613。」。又前揭判決,只是一審之個案判決,對其他個案,並無

爰本案新聞報導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951802&h=AT26TYqlf9Zu0bXwQY3f1S_2iceQzmYbhfyVHN8S2uqdjyQXCL3wspwr-IfSvk1Ljx5WMzuFioIUSqX4OHkgw1JaXA0kJNgv7SQLAt1O4_T7SsrNGbQZBBMWugsPpBE5pfKcYe4FLpoLRk1zlBDO,本案蕭妻發現丈夫對洪姓小三求償100萬元,小三搬出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判元配敗訴的判決,想「閃」責任,但負責承審本案的士林地院法官指吳佳樺拒絕承認「配偶權」是其個人見解,無法拘束士院,仍判小三要賠,尚不意外。

貳、不承認配偶權,第三者免賠判決被撤

根據2022年7月24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483540,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陳姓婦人向介入婚姻的洪姓女子提告民事求償八十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去年依大法官解釋認定憲法重視個人,不承認配偶權存在,駁回元配陳婦的請求,引起各界討論;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洪女,程序有瑕疵,撤銷一審判決,技巧地迴避配偶權爭議性問題。

因一審已作實體判決,並非程序裁定駁回,二審廢棄發回一審後,依規定,北院將分案由不同法官審理。法界分析,吳佳樺論點與實務界長期的主流見解不同,一般認為屬於「少數派」,但大法官這幾年常有過去的少數不同意見、如今成為主流的解釋,外界關注未來判決結果。

吳佳樺在判決中指出,根據大法官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的釋字七九一號解釋,憲法過去強調保障婚姻家庭制度,如今變為重視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

她在判決中引述大法官解釋論點,指配偶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忠誠義務,而能支配另一方的意志或自主決定,在憲法典範變遷脈絡下,不應承認配偶權存在,一審判洪女免賠。

吳佳樺的父親是大法官吳陳鐶,也是釋字七九一號解釋中唯一寫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釋憲後曾幽幽地說「潘朵拉的盒子已經打開了」,父女各自的觀點也引發熱議。

陳婦不服一審判決提上訴,高院由審判長王怡雯、王育珍、呂綺珍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高院指出,一審審理時定去年十一月廿三日言詞辯論,向洪女屏東戶籍地址、新北市地址寄送通知書,但是兩地均無人受領,通知書寄存於派出所;法院囑託兩地警局查訪,發現洪女已久未居住戶籍地,另新北市也僅是為子女就讀學區而暫時借遷入的地址,從未實際居住。

高院認為一審通知書未送洪女應收受的地址,不能以寄存派出所就當作合法送達,且洪女實際上也未收到通知書,認定一審送達有瑕疵,仍准不合法;陳婦也認為若送達瑕疵即違法。

判決指出,因洪女收受文書的地址不明,高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五一條第二項規定,洪女是否同意自為裁判,為維護洪女的審級利益,判決廢棄發回北院更審。

就此,本文認為,本案二審乃以訴訟程序不合法,而且無從自為裁判,而廢棄原審判決發回北院更審;初看,於法並無不符。

至於北院更審,又如何判決?則值得持續注意其發展。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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