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本新聞報導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122958%2F6483628%3Ffrom%3Dudn_mobile_indexrecommend&h=AT0x0Z3sCgclozKljuryfq7CTJkKWjlr0QxDH81IlX8HLq-ioO0duSyFPmZcf4TMdf_ewQADdZfyQzqdFsHZ0w56dnRfvWzixm5JoYVsB2mGe2z2MrRSSIHMnRxSYclkpeSkYwNRRJ6_t3K6Dc-hPoaj5WcNlI9XUw8XN85h 中的「新竹棒球場」,乃由政府興建後,再依促參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2 相關規定所為之OT案;而台北大巨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8853,則係依促參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BOT案;兩者間仍有差異。
又新竹棒球場,「目前所遇設備或設施缺失或不完善」致使開幕時部分球員受傷乙事,新竹市政府本應就此事全盤檢討改進,惟新竹棒球場,係由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等有關法令,所為之工程採購,應依本案工程契約、圖說及式樣等,辦理驗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72;除依法先行使用外,驗收合格後始得使用。
然,為何尚有缺失或不完善,是否尚未辦理驗收後,就違法先行使用?或者,根本違法認定驗收合格?有無涉及貪污及其他不法或不當情事?等等,恐須查明。
至於球員受傷部分,受傷球員或得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7條、第216條等相關規定,或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如尚未委外營運~OT)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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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