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999552
按有關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之免職及終身不得再任或僱用之相關規定(乃由行政機關作成免職處分),涉人民服公職及工作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規定,自應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在憲判字第9號判決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1368 中,有關行政機關得免職處分,就「權力分立原則」部分,乃做成合憲解釋;又依情節輕重不同,分別於法律上明定不同之處罰規定,初看是符合比例原則;但犯情節重大之罪,予以終身不得再任用或僱用,是否與「再教化」「給予更生機會」等目的相背離?是否過苛,得否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視,也有疑慮?
爰根據2022年7月2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999552,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在校園任職,並加速淘汰機制,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等犯性侵害、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皆終身不得任用,且無須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就能解聘或免職。
配合6月底修正公布的教師法,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育部所擬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以及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程序等。
草案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的法律效果,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等,若犯性侵害、內亂、外患、貪污罪、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受創,或是知悉服務學校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等等,皆終身不得任用。
若教育人員被認定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霸凌導致學生身心受侵害等行為,草案規定,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草案並明定,教育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或性侵害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草案同時增訂教育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規定,包含若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是性侵害、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以及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遭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皆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予免職。……
其中,本文認為,較有疑慮者,為終身不得任用之規定,得否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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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