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吉拉事件, 在吵什麼?房客「設計師」鑽牆毀磚「拒賠」,又酸: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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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house.ettoday.net%2Famp%2Famp_news.php7%3Fnews_id%3D2297929%26from%3Dgooglequicksearchbox&h=AT1GIt74Jm6L7iiqtfmcszY9bOcqt0HlDN-rcqlPJrZ1-PAEs7345iESnsYknQA2W9A1OZ5fEgO_StxSWd5_QsLtyuhTcFXfOjysipyqMPo5p3W-_IrDr0z7pBf68-mfphN8bcB8qj4Y0QdGpcrkD2cbYozvnJy0FI5x5-L6https://tw.news.yahoo.com/%E5%93%A5%E5%90%89%E6%8B%89-%E6%A8%A1%E5%9E%8B-%E5%A4%AB%E5%A6%BB-%E9%9B%A2%E5%A9%9A-%E7%82%8E%E4%B8%8A-%E5%93%A5%E5%90%89%E6%8B%89%E4%BA%8B%E4%BB%B6-%E6%87%B6%E4%BA%BA%E5%8C%85-071849821.html

在《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及恢復原狀》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736 一文提及:「此新聞事件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1853337,涉及關係終了,恢復原狀或回復原狀等問題,兹分述如下:
一、恢復原狀之真意
(一)依第450條第1項及第455條之規定,租賃物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二)惟所謂返還租賃物,究要返還到何種狀態?
實務上,雙方當事人間,常約定「恢復原狀」,然此約定不夠具體明確,而且以民法第98條之規定「探求其真意也有困難」,以至於為此生不少糾紛。
就此,建議雙方當事人,應將該租賃物及無償使用之傢俱等之各角度之照片或圖式(含廠牌、型號、出廠年度日期、已使用多少年月、漏水處及程度等),併為該租賃之附件,並就「恢復原狀」此約定,更加具體明確,杜絕糾紛。

二、回復原狀之真意
(一)至於回復原狀,在民事[wiki]損害賠償[/wiki]責任部分,雖是指負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為例外(民法第213至第215條参照;所謂回復原狀乃指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應扣除自然折舊部分])。
(二)惟租賃之當事人間如有約定「回復原狀」,其真意是否如同前揭意涵,則常成為當事人雙方爭議之處(有些出租人會認為自然折舊不得扣除,但承租人通常會主張須扣除),故為杜絕爭議,本文仍建議如同前揭「恢復原狀」一樣,在書面租賃契約内具體明確之。

三、如未在書面租賃契約内,就回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具體明確之,則只能由依據經驗法則去判了。蓋「前揭回復原狀須扣除自然折舊之見解,乃指損害賠償而言,與租賃當事人間有關返還租賃物回復原狀之約定,性質上仍有別;發生爭議時,得否直接套用?恐有疑慮。故只好由法官依民法第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所定經驗法則(註一)去判了。」之故也。」。

又民法第432條規定「(第一項)承租人應以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第二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第10點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478917df-7599-418f-8715-fd2716b623b4 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應約定事項第9點 https://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40091000100-1090814 也均規定「(第一項)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第二項)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室內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第三項)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口回復原狀口現狀返還口其他。」。

是本租賃新聞報導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house.ettoday.net%2Famp%2Famp_news.php7%3Fnews_id%3D2297929%26from%3Dgooglequicksearchbox&h=AT1GIt74Jm6L7iiqtfmcszY9bOcqt0HlDN-rcqlPJrZ1-PAEs7345iESnsYknQA2W9A1OZ5fEgO_StxSWd5_QsLtyuhTcFXfOjysipyqMPo5p3W-_IrDr0z7pBf68-mfphN8bcB8qj4Y0QdGpcrkD2cbYozvnJy0FI5x5-L6:「租房糾紛不僅房客有,房東風險也是不小。一位房東在爆料公社發文訴苦,指出房子租給一對設計師夫妻,結果退租時屋內石英磚地板被鑽了一條橫溝,事前都未被告知,甚至還酸她沒有常識,要求恢復原狀是房東「拗」房客。
網友在社團爆料公社發文指出,她房屋透過租屋仲介租給一對夫妻,先生是做室內設計師,妻子則是系統櫃公司員工。他們租屋時室內要輕裝潢都沒有事先告知,結果退租時才跟仲介說「地板有弄到」。
結果當她跟仲介到現場才發現,石英地磚根本就被打溝埋線,對方還一副理所當然的樣子,問對方為何沒有事先告知,還被酸「沒有常識」,態度高傲的說要舖設SPC石塑地板還她。
原PO抱怨指出,租屋不破壞屋內主體是常識,何況他們鑽地板、鑽牆,地板埋溝直接橫越了起居室,最後還直接用水泥鋪平,更衣室牆壁還被釘一個超大鐵桿衣架。這傲房客夫妻的行為舉止,讓她受不了提告,同時發文提醒新竹關埔地區的房東要小心。」之內容如為真,本案「住宅租賃」,不論是消費性租賃或非消費性租賃,本案房客(承租人)如有違反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0點第1項或應約定及不得事項之應約定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者,本案房東(出租人)自得要求房客(承租人)負責修繕,並於租賃關係終了時,依約定回復原狀或現狀返還或其他,更甚者,本案房客(承租人)如有其他加害給付(註二)或侵權行為者(註三),本案房東(出租人)也得向本案房客(承租人請求之損害賠償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註四)。

至於近來(2022年7月)網燒新聞~哥吉拉事件 https://tw.news.yahoo.com/%E5%93%A5%E5%90%89%E6%8B%89-%E6%A8%A1%E5%9E%8B-%E5%A4%AB%E5%A6%BB-%E9%9B%A2%E5%A9%9A-%E7%82%8E%E4%B8%8A-%E5%93%A5%E5%90%89%E6%8B%89%E4%BA%8B%E4%BB%B6-%E6%87%B6%E4%BA%BA%E5%8C%85-071849821.html,其除「夫妻間也須相互尊重彼此隱私、喜好及興趣(如有因此喜好或興趣,因而危及生活,而造成家庭窘迫者,夫妻自應理性溝通、和諧找出彼此間得接受之方法)」外,在法律層面部分,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與《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千萬不要!未經同意,就丢棄男友珍藏物》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739 一文所提案例類似,得參酌該文之說明及相關規定即可,不再補充說明。

[註解]
註一:所謂經驗法則,係口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民事判決等參照)。
註二:加害給付相關規定,民法第227條第2項參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227&ty=L
註三:侵權行為之相關說明及案例,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千萬不要!未經同意,就丢棄男友珍藏物》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739 等文。
註四: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相關說明及案例,請參閱[新聞疑義1571]裝演糾紛又一遭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33336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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