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服務陷阱多~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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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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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雖訂有「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e7aa2917-9d6f-46fa-be22-1af18c644ae9,惟其係以「即時通訊軟體服務」為其規範範圍,至於交友服務事項,內政部雖訂有「交友服務注意事項 https://w3.hsinchu.gov.tw/house/jianshih/news/detail.aspx?id=17320
」,惟目前確實尚未有「相關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交友服務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加上,目前交友服務確實不少,爰確有必要依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7、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 等相關規定,訂定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杜絕糾紛,維繫交易秩序。

從而,本新聞報導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www.chinatimes.com%2Frealtimenews%2F20220620001663-260405&h=AT20ZHFHHUD-Y5NhsgnQkdd7VuiMdL9ekeH4I8l0actgUeXR_5nuOcz9LtpQYOlqwSYOQV9dc_P2f1rL6l5op0h4dJXefzros-cyZlylvgjz82AqUWq816X9EePvF50ZMp7x-2ZF15RQPi-Nil8VpC0JedD5ZLof4MdvlISi 之內容如為真,新北市消保官鍾佳儒呼籲,內政部雖已訂定「交友服務注意事項」,但其性質僅屬行政規則,對業者規範仍屬不足,建請內政部針對交友服務業盡速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管理規範,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自值得贊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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