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此新聞事件,本文雖尚無相關比較佳之建議,但本新聞事件涉及行政法中數個概念的辯明,仍有必要為文說明如下:
壹、依法行政與依法行政原則之辯明
一、所謂依法行政,乃指依據法令而為行政行為。
但所謂法令,絕對不是少數公務人員所稱僅指解釋性行政現則(解釋函)或統一性行政規則(令或裁量基準等)而已,實含憲法(含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決)、已國內法化之國際公約、法律、法規命令、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統一性行政現則及基於行政解釋權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至於未具法律授權,基於職權所為之職權命令,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機關或受其拘束,惟尚非所謂依法行政中的法令)。
二、而所謂依法行政原則,乃指法冶國下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越)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目前以釋字第445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為主流;至於法律優位原則,則指下級法令不得違反上級法令,違反者,該下級法令無效。
三、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也是所謂依法行政中的法令,公務人員也要遵守。
四、從而,本案新聞報導中所提及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律)」及「自治條例」,基於法律優位(優越)原則,在為相同事項之行政行為時,自須先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之相關規定。
貳、適用、準用與類推適用
一、所謂適用,乃須「在同時符合法律條款中之所有構成要件」下,始得適用該條款之法律效果;準用,則指法令有明定得準用者,始得依個案性質而準用該條款之法律效果;至於類推適用,乃法律顯有漏洞,且性質類似者,始得類推適用該條款之法律效果,而且在刑事上,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乃禁止類推適用。
二、而本案新聞報導中所提,擬適用之條款,其中之一構成要件為「行駛中」,爰如非行駛中的汽車,自不得適用該條款。
參、修法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規定「(第一項)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第二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二、是本新聞報導中的抗議車,如目前真的無法可管,而且「事實上」確有需要「介入並限制此行為」,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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