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歲最老納粹受審者判刑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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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吳鵑夢

日前,德國法庭將101歲最老納粹受審者判刑5年,這對台灣推動具有深刻的啟發意義。

雖然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已將近77年,但德國戰後展開去納粹化,將當時參與屠殺的人員繩之以法的行動,至今仍未停止。自2011年,德國法院將僅擔任納粹守衛的德米揚魯克(John Demjanjuk)定罪,創下先例後,沒有直接涉及集中營謀殺的人,也會受到審判。而現年101歲,化名為約瑟夫舒茨(Josef Schuetz)的老納粹,被控在二戰期間,擔任薩克森豪森集中營的警衛時,協助謀殺3500人,被依謀殺罪判刑5年,他是至今所有納粹大屠殺受審判者當中,最年長的一位。

對於舒茨的判決,國際奧斯威辛委員會(International Auschwitz Committee)主席赫柏納(Christoph Heubner)表示:在集中營工作的人難辭其咎,因為他們讓這架龐大的殺人機器得以繼續運轉,而此次判決,對受害者家屬來說是遲來的補償,讓他們能撫平傷痛。雖然根據過往慣例,已是人瑞的約瑟夫無須真正入獄服刑,但此案例是一項重要的象徵,這意謂,無論時間經過多久,涉及的程度有多少,迫害者都要為其暴行承擔!這就是德國轉型正義的精神!

反觀台灣,不久前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數度被NGO團體提出討論的太極門人權迫害案裡,我們發現,至今竟沒有一個加害人遭到法律制裁或被懲處???,民國98年獲國家冤獄,受害事證明確,且監察院於民國91年調查報告中,詳列侯寬仁涉有八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竟以逾10年之懲處時效為由,聲稱無法究責,明顯違反羅馬第29條規定:針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及侵略罪,不適用任何時效的限制。而在危害人類罪當中,包含:對於政治、種族、文化、宗教等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進行迫害及故意造成重大痛苦,和對人體及身心健康造成嚴害之不人道行為。

戕害人權的犯罪,並不適用時效的規定,況且,也不乏「超過10年懲戒時效」的案例,例如前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擔任法院院長時不當接受招待的、36年因政府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慘重的228事件的賠償、85年江國慶案件的賠償…等。基於平等原則,對侯寬仁之懲戒,也不應有所差異才對。

期盼剛揭牌的「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能效法德國追究人權迫害者無期限的精神,真正落實轉型正義,否則,肇事者完全不用負責任,豈不是變相鼓勵當政者可以肆無忌憚地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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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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