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 令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觀技字第11140008791號
訂定「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附「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局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查詢是否位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者,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15/ch06/type1/gov50/num12/images/AA.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