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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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令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觀宿字第1110600814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依法興(修)建完成無障礙客房及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設置二間以上(含二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之一、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首次購置符合本局公告應有功能之自助式入住櫃台且所使用之企業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已串接相關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者,達二十間客房以上得申請一台硬體設備之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不含硬體設備安裝、軟體費),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八之一、(刪除)

十一、旅宿業申請本要點補助事項,應先向本局提出計畫書申請,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後,送請本局備查始得執行。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辦理第五點之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辦理第七點,以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第八點之二補助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期程。
(三)執行單位。
(四)計畫內容及作業方式。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含房價)。
(七)經費概算(含經費明細及資金來源)。
(八)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九)證明文件:
1、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它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五、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或完竣,本局得要求補助對象說明或實地訪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八、補助對象所送文件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補助對象執行期間,經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要求改進。如不願配合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提案者,本局得逕予駁回補助申請或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三年內得不受理申請補助。如經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申請內容未符合建管、消防與衛生等法令相關規定,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十九、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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