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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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應電動車充電需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法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803 一文提及:「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238%2F5788299&h=AT28LTmfPL6ooqFxxd06He9oX2XKSnDTXYEeFZG-hIuTxlDpbwvdhFtAufVMQfAvjxG9wiwqQI-fUB5saXacKLr_55q-AxAoOV1Pi0PEdczqdSL9YKo0LrfRr4OUK41zE3hzuYbTINZxaG6-Rv9I
按因應電動車充電椿等設備之實際設置需求,確有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0 等相關規定,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惟設置、維護管理及修繕該充電椿等充電設備所生之費用(含電費、電錶費),自應由該使用人負擔。
而且設置位置,也應以該使用人之分管契約範圍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為原則,共用部分為例外。
當然,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只是所謂無正當理由,應以例示+概括為之,兼顧明確性及保持彈性避免過度僵化之要求。
至於降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及表決門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1、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2 所定者,已不高且常發生多數暴力或少數暴力情事(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286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4625 等),又也得以規約另定之,爰實不宜再降了。」。
而今,根據2022年6月16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962050&h=AT3fn6G39BxDHevzjFWl5bDkJHrPuKXdMoSehdftEqlfGWpfXbaLBS6u1NL2xF77SskjtEPF-JagLaSxn7wJjrofuQ4Jj_hFgxeQdwKghfSDKuyo-hiO1AfZjQNFlkxzqUeRpI-e19yASBy6upfQ,電動車日益普及,但是公寓大廈是否設置充電樁,也引發住戶歧見;立法院法制局近期報告指出,社區仍應以用電安全第一,不宜強制設置充電樁,尤其老舊大廈存在的差異性更大,社區住戶首應考慮的是其用電安全高於一切,而在現階段宜規定電動車廠商應設置充電設備或更換電池的設施。
立法院法制局近期發布「社區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問題之研析」報告,指出桃園市政府於2020年訂定「既有建築物社區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注意事項」,規定社區安裝充電樁細節,但無罰則,鑑於中央對於充電樁修法進度太慢,擬改制訂「桃園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社區如拒區分所有權人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將受罰。
另外,報告提到,曾有住戶私設充電樁被社區管委會提告,最後法院判決須拆除恢復原狀,而營建署曾在2021年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區分所有權會議不得拒絕,但目前行政院尚未實質審查,且內政部表示公寓大廈設充電樁,修法牽涉問題複雜,涉及用電安全,若每個人都裝設,長久將產生用電公安問題。
對此,報告認為,社區仍應以用電安全第一,不宜強制設置充電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供社區自治法源,而條例未規定者,則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社區規約,所以可以看出政府把電動車的充電責任由社區承擔,但每一棟建築物都不同,老舊大廈差異性更大,社區住戶首應考慮的是其用電安全高於一切,「政府如修法或立自治條例強制社區必 須設置充電設備是否妥適」。
其次,報告指出,如同目前電動機車的廠商設置更換電池的設施,政府宜規定電動車銷售廠商,廣泛設置充電設備或更換電池的設施,因為只有廠商對自己 所銷售的產品,可能因充電或電池所導致的用電安全問題最清楚,而能加以預防災害的發生。
報告提到,社區充電設備的電如來自台電的供應,恐會增加缺電的風險,故在政策上是否亦應同時鼓勵與倡導社區種電,如果要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社區設置電動車的充電設備,建議不如修正「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以加強設置該設備的安全要求。
針對社區設置充電樁供外車充電,報告指出,社區對外營業要依法申請登記與繳稅,而相信多數人對於自己所居住的社區都有安全第一的共識,不希望被社區外的人干擾,徒增社區的複雜性與風險。
就此,本文認為,立法院法制局此份報告,在說理、引據及建議上,均值得參酌。
但本文也認為,基於「法秩序安定性」「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非不得在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上,規定「強制新法施行後尚未取得建築執照之新建築物,須設置適量的電動車充電設備」,「而且新法之施行日期,應另定之為宜,以利有足夠時間,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法令的配合修正及相關措施之配合調整,並使人民有足夠時間熟悉相關新法規定,以兹因應及有所預測」。
至於新法施行前已取得建議執照者,仍依前揭文之建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為依循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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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