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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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委員會
關於印發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2〕15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綠色發展的決策部署,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發展綠色金融,積極服務兼具環境和社會效益的各類活動,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堅,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保險機構,並督促落實。

2022年6月1日

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發展綠色金融,積極服務兼具環境和社會效益的各類經濟活動,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堅,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管理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金融,加大對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第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有效識別、監測、防控業務活動中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重點關注客戶(融資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應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社會帶來的危害及引發的風險,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信息披露和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點關注的客戶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銀行信貸客戶;
(二)投保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等相關保險的客戶;
(三)保險資金實體投資項目的融資方;
(四)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開展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客戶。

第五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負責對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當承擔綠色金融主體責任,樹立並推行節約、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發展理念,重視發揮銀行保險機構在推進生態文明體系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中的作用,建立與社會共贏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第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金融目標和提交的綠色金融報告,指定專門委員會負責綠色金融工作,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執行情況。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制定綠色金融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權限,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每年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綠色金融發展情況,並按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和對外披露綠色金融相關情況。

第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總部和省級、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綠色金融工作,根據需要建立跨部門的綠色金融工作領導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相關工作。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給予綠色金融工作負責人和相關部門充分授權,配備相應資源,並在績效考核中充分體現綠色金融實施情況。

第十條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通過組建綠色金融專業部門、建設特色分支機構、設置專崗專職等方式,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綠色低碳發展目標和規劃以及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風險的行業製定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或投資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堅為導向,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堅持穩中求進,調整完善信貸政策和投資政策,積極支持清潔低碳能源體系建設,支持重點行業和領域節能、減污、降碳、增綠、防災,實施清潔生產,促進綠色低碳技術推廣應用,落實碳排放、碳強度政策要求,先立後破、通盤謀劃,有保有壓、分類施策,防止“一刀切”和運動式減碳。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加強對高碳資產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同時,漸進有序降低資產組合的碳強度,最終實現資產組合的碳中和。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自身經營範圍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氣候變化、綠色產業和技術等領域的保險保障業務以及服務創新,開發相關風險管理方法、技術和工具,為相關領域的生產經營者提供風險管理和服務,推動保險客戶提高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意識,根據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和風險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標準,對客戶風險進行分類管理與動態評估。銀行機構應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客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保險機構應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承保管理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根據客戶風險情況,實行差別費率。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積極行使作為或股東的合法權利,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暢通利益相關方渠道,建立充分、及時、有效的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擔風險等。

第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金融創新的工作機制,在依法合規、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金融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建立相關製度,加強綠色金融理念宣傳教育,規範經營行為,實行綠色辦公、綠色運營、綠色採購、綠色出行、“光盤”行動等,積極發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約化管理和服務水平,漸進有序減少碳足跡,最終實現運營的碳中和。

第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綠色金融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標準和統計製度,強化對綠色金融數據的治理,完善相關管理系統,加強綠色金融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藉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第四章 投融資流程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和投資盡職調查,根據客戶及其項目所處行業、區域特點,明確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盡職調查的內容要點,確保調查全面、深入、細緻。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第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和擬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審查客戶提交的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和投資審批管理,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投資權限和審批流程。對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風險的客戶,應當嚴格限制對其授信和投資。

第二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信貸客戶和投資項目,應當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戶提交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聲明和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方面違約時的救濟條款。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信貸和投資資金撥付管理,將客戶對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信貸和投資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和投資項目的設計、準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相關環節,合理設置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中止直至終止資金撥付。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貸後和投後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客戶,制定並實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內外法律、政策、技術、市場變化對客戶經營狀況和行業發展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開展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並在資產風險分類、準備計提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內部報告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事件時,應當督促客戶及時採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並就該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進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積極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綠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斷完善產品開發、經營銷售、投融資管理等業務流程,優化對小微企業融資、線上融資等業務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結合業務特點在風險評估、盡職調查、合規審查、信貸管理、投後管理等方面採取差異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風險管理的覆蓋面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積極支持“一帶一路”綠色低碳建設,加強對擬授信和投資的境外項目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要求項目發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應商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生態、環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相關國際慣例或準則,確保對項目的管理與國際良好做法在實質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 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將綠色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範圍,定期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檢查發現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綠色金融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落實激勵約束措施,完善盡職免責機制,確保綠色金融持續有效開展。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公開綠色金融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金融發展情況。借鑒國際慣例、準則或良好實踐,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影響的授信或投資情況,應當建立申訴回應機制,依據法律法規、自律管理規則等主動、及時、準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保險機構履行環境、社會和治理責任的活動進行鑑證、評估或審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推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為銀行保險機構獲得綠色產業項目信息、企業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相關信息提供便利,向銀行保險機構提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非現場監管,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強化對銀行保險機構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引導其調整完善信貸和投資政策,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開展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應當充分考慮銀行保險機構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情況,明確相關監管內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在開展綠色金融業務過程中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採取監管措施,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整改。

第三十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業務的指導,在銀行保險機構自評估的基礎上,採取適當方式評估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評估結果作為銀行保險機構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指導銀行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通過組織會員單位定期進行綠色金融實施情況評價,開展綠色金融教育培訓、交流研討、調查研究、推薦專業人才等方式,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自本指引實施之日起1年內建立和完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確保綠色金融管理工作符合監管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6月1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54663&itemId=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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