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根據2022年5月27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world%2Fbreakingnews%2F3940666&h=AT1-qUknRABkWVVaHlS6Qz15O_wqkxOJ8jMXVcfQ2iEahEcCwhj_NTvMsaF0v-TC0vRDXMS-Vmp5vsuL8a_CD8LEHXYhmdzHBiHKmIfNVgT47yqcncuxOVFMEnQgGy88RrlhHCTT5r1H6HFchxEi,部分國家的性侵案因舉證困難,使得不少被害人的正義難以伸張。西班牙國會為此核准一項法案,免除被害人舉證義務,只要沒有明確徵得其中一方同意,就可能被視為性侵。
《衛報》報導,該法案被稱為「Only yes means yes」,目的在解決西班牙法律中對「同意」一詞的模糊定義。過往因為缺乏明確解釋,導致西班牙在審理性侵案時,長期依賴暴力、反抗或威脅等證據來判定是否為性犯罪。
《衛報》報導,該法案被稱為「Only yes means yes」,目的在解決西班牙法律中對「同意」一詞的模糊定義。過往因為缺乏明確解釋,導致西班牙在審理性侵案時,長期依賴暴力、反抗或威脅等證據來判定是否為性犯罪。
西班牙平等部長蒙特羅(Irene Montero)對此表示歡迎,「從今天開始,西班牙對所有女性來說是一個更自由、安全的國家。我們要用自由取代暴力,用情慾取代恐懼。」
該法案其它改善性犯罪措施包括要求未成年犯接受性教育及性別平等訓練,並為性侵被害人及其家屬創立24小時制的危機處理中心。
法案濫觴為2016年發生在潘普洛納奔牛節的集體強暴案,5名罪犯被定罪為性侵而非強暴,原因是法院認為被害人沒有表達出反對之意,引發社會群情激憤,要求西班牙效法其他歐洲國家,將「未同意」視為強暴的判定標準。
相對之下,台灣之强制性交罪,乃明定於刑法第 221條:「(第一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其係以「須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及「須為性交」為構成要件;其中,所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與前揭新聞報導內所言「西班牙舊法」,似乎有同樣或類似的問題,爰西班牙此次新法(「新法案明定「同意」是個人自主意願的明確表達方式,意味著沉默或被動順從都不算是同意。只要是非同意的性行為都可能被視為侵犯,刑期最高達15年),台灣應有參酌之餘地,並應思考:
(一)「西班牙新法」與「目前現行刑法第221條」等兩者間,何者較能保障被害者之權益?
(二)是否有「參照西班牙此新法,修正刑法第221條規定」之必要?如有,又應如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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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