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01/2263805.htm
按所謂「惡、假、害」,乃指「出於惡意、虛偽造假、造成危害」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a87eb5ee-9466-438a-a6fe-a8570db6ab1a,其法律依據,應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特别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等相關規定。
惟前揭相關規定,其各自構成要件,均有所差異。爰縱以「惡、假、害」為查辦基準,但個案上得否對行為人分依前揭相關規定論處之?仍須分依「該個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及「各條款之構成要件」判斷之(即經事實之認定、構成要件之解析及涵攝等三步驟)。
本案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01/2263805.htm 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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