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在條子鴿指稱攔查「高官之子」被懲處,法院判不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187 一文提及:「
一、請政府勿企圖以制止謠言之由,發揮「寒蟬」之效果 (請參之前同名文)
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也是無庸置疑的。
縱使,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之保障是相對的,得在憲法第23條所定之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之。
惟在適法上,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所明定之法律原則、刑法所明定之法律原則及相關規定,而非咨意率斷適用之。
例如刑法第313條:「(第1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稱之流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所稱之謠言,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特别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所稱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編按:肺炎特别條例部分為2022年6月2日新增),在司法裁判實務上,也有其界定之適用範圍,並非得咨意解釋的,何況是動不動就企圖以「流言或謠言法辦」來使人民畏懼,而造成寒蟬效應,恐非國家、社會及人民之福。……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及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之構成要件
又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以「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為其要件,縱有散布他人謠言之事實,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或得依刑法誹謗罪論處及民法第195條之規定為之;但如未達到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也尚不得以本條款之規定處罰之。
至於肺炎特别條例第14條之構成要件,或得參酌 https://www.vac.gov.tw/cp-2196-88511-1.html 等(編按:此段為2022年6月2日新增)。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790633&h=AT2jW5Oc0tWc0bQ9P__KkLECqywpSjonqyyLOZarkDFBWjm0kHHvMZeqDAeBZrte9EouI3RdsjvImd_kYF1doxfCOWfUY8rZ5dnHbAsylSppE9KT_Hi1tjA15QCEmVtoVRRvKhyEjpfsRCpTenaQ,本案由士林分局調查後,移送士林地院,士院移轉至北院管轄。士林分局的移送意旨,認為酈俊睿並未因「態度不佳」之事由被懲處,酈發文所影射的訊息,與實情不符,散布不實訊息影響公共安寧秩序,因此依社維法移送法院裁處。
北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社維法規範的「散布謠言」,目的是要保障社會公共秩序,而非保護個人名譽,酈在文中雖有影射謝長廷父子濫用特權施壓、致使他受到懲處的情境,可能造成民眾對前行政院長謝長廷的負面評價,但此種負面評價,是否可轉化成社會大眾的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進而影響公共安寧,仍有疑義。
法官指出,縱使認為訊息內容與實情有所出入,但士林分局並未提出具體舉證,說明酈發布的這項訊息,會對聽聞者造成何種心生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以及影響公共安寧的程度,法院不能依此認為酈有構成「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要件,故裁定不罰。
就此,本文認為,從本案新聞報導內容觀之,如無其他情事,本案法院所判,初看,於法尚無不合。
且本判決之理由構成及其他相關論述,有其參考之價值,大家得上「法學資料系統」查詢、下載及列印研究之。」。
而今,根據2022年6月2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947051&h=AT3aO9o80Zi-rw8wI3Yh64aGwsXcQGFHoGyVhGsu0FFPu590na7pKGDOL0tV0npR1KZsXDCFUJNVe0TbH3l2uEH-FIyvqEG0mNBM_jo-qjQehJef-BHrAPetuyOwWjTyrNbAIGt29skIXMdgAu3Z,李姓男子在LINE群組傳送「行政院決議,每人補助疫情援助金新臺幣5萬元」的假訊息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送辦,由於訊息附上的連結點下去會跳出「睡覺吧,夢裡啥都有」的圖片,加上4月只有30天不是31天,法官認為假訊息容易辨認不會引發民眾畏懼或恐慌,判決不罰。
今年4月起,國內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再度拉警報,雖然政府決策走向與病毒共存,仍造成百工百業受到嚴重影響。
判決指出,4月2日深夜11點多,李姓男子在LINE群組傳送「行政院最新發布,由於疫情升溫,行政院決議,每人補助疫情援助金新臺幣5萬元,申請時間111年4月31日」的不實訊息,遭人截圖檢舉。
李男到案後辯稱,他發的訊息下方附有連結,點連結下去後會跳出第二張圖片,圖片內容是「睡覺吧,夢裡啥都有」,他是在其他群組看到這個訊息後覺得好笑,才轉發到群組給其他人看,但有人立刻回他「假消息嗎」,他覺得不妥,約10分鐘後就自行收回。
李男被依違反《社維法》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送辦後,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李男傳送訊息後,群組成員立即回他「假消息嗎」、「4月不是小嗎」質疑訊息的正確性,可見具有一般正常智識經驗的人觀閱這則假訊息後,不會誤認為真訊息而引起畏懼恐慌的情形,因此認定與構成要件不符,判決李男不罰。
就此,本文認為,從本案新聞報導內容觀之,本案李男雖有假傳訊息之事實,惟因李男傳送訊息後,群組成員立即回他「假消息嗎」、「4月不是小嗎」質疑訊息的正確性,可見具有一般正常智識經驗的人觀閱這則假訊息後,不會誤認為真訊息而引起畏懼恐慌的情形,與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及肺炎特别條例第14條之構成要件不符,爰本案法院判李男無罪,尚不意外。
另外,基於言論自由、表意自由及避免寒蟬效應等之由,政府官員動不動在「只聞聲而未細辯其詳情之下,就對外宣稱依法查辦」,恐非妥適;但人民「故意假傳訊息」或「有重大過失,未經適當分辯及查證,就散布假訊息」,也有可歸責或可議之處,仍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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