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35418
壹、消滅時效制度及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一、為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性,使糾紛早早確定,法律中爰有消减時效之規定。
二、民法第125條以下,就規定著15年、5年、2年等長期、短期消減時效。
三、但除這三種外,不要忘了,民法第125條係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較短者,從其規定」。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除民法第126~127條外,尚有很多,例如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wiki]損害賠償[/wiki]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第365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減少價金部分,至於解除契約應是除斥期間)等等。
四、至於公法上之請求權,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消滅時效為十年;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消滅時效為五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參照)。
五、另外,處理消滅時效之問題,尚須注意:
(一)消滅時效之起算及中斷等問題。
(二)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號解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但繼承權被侵害之回復請求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合法取得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惟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三)買賣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時效經過後,對方僅取得時效抗辯權(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如出賣人已交付該買賣不動產予買受人,則買受人仍屬占有之合法權源,出賣人自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返還。
貳、其他人格法益被侵害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
一、按如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例示人格法益」以外之其他人格,被他人侵害而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
二、又所謂相當金額?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之意旨,得參酌之。
三、至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明定於民法第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二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又前揭所謂之知悉,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可資參酌。
參、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二審所認如無誤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35418,屏東某國小三年級女老師上課時,稱學童小豪(化名)和其他兩名同學是「笨蛋三人組」,並罵成績差的學生「朽木不可雕也」,小豪父母不滿孩子遭老師霸凌,造成父母、孩子3人名譽、健康權受損,共求償200萬元,一審屏東地院判賠2萬元,家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老師行為已貶損學童人格及所處群體地位,恐留下難以抹滅的傷害,判女老師敗訴,需賠18萬元確定。
學童小豪的媽媽怒告該名女導師,指她自2015年9月起,擔任小豪就讀的國小三年級導師,教授國語、數學等課程,對小豪及班上成績不好的同學,以「笨蛋三人組」、「朽木不可雕也」、「生雞蛋沒有,放雞屎一大堆」等辱罵,反覆詢問小豪「你媽媽為什麼要告老師」、「你為什麼愛說謊」、「你為什麼愛亂請假」,致其他同學上體育課時,都不願跟小豪等人分到同一組。
女導師否認家長的指控,並向法官喊冤,她否認有辱罵或指使其他學童霸凌小豪,強調只是機會教育,告訴小朋友民主法治的社會,在民法或刑法上,如果大家有不一樣觀點時,可以走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些問題,但不是像某些人講的「他要提告,他就提告」,當時並沒有因此斥責哪一個小朋友,況且小豪的家長於2年後才提告,主張已超過民法的請求權時效。
有學童告訴小豪父母,聽過女導師說他媽媽會告人,另有老師證稱上課分組時,確實有小朋友不願意與小豪同一組,曾聽到小朋友說小豪的媽媽會告人,會立即輔導全班同學互助,但他沒聽過有學童問小豪為什麼媽媽要告老師。
高雄高分院法官舉心理學家尚.皮亞傑學說,認為年僅9歲的小豪正處於「自律期」的兒童道德發展階段,開始面對情緒與身體各方面挑戰,強烈渴望屬於一個群體,期望在引學校秩序中,建立自己的位置,容易受同伴壓力和其他影響,在人格成長階段,以「朽木不可雕也」、「生雞蛋沒有放雞屎的一大堆」稱呼考試考不佳學童,或多次詢問「你媽媽為什麼告老師」,將使其他人對小豪產生負面觀感、評價,產生難以抹滅的心靈傷害,改判賠償18萬元,全案定讞。
就此,本文認為,從本案新聞報導內容觀之,本案二審所判,除「精神損害賠償之金額,仍須調閱檔卷,始得判斷」外,初看,於法尚無不合。
故做為「老師」,千萬不要「動不動駡學生」,縱使以「朽木不可雕也」罵之,也不宜;何況是「笨蛋三人組」?
另外,大家在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也應注意「消減時效」等問題,以免無法如願求償;相關案例,請參閱已婚房客偷吃女房客,妻求償,逾消滅時效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556777685422552/、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457 等文。至於憲判字第2號判決及其相關案例(例如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5661),也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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