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在輪班性公務員合理工時上限,須入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4805 一文中提及:「根據2022年5月18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930487&h=AT120zn29MfJRUfFI7RbjhzKCDh4b8Lh0xqOWaYhgzdVt5WDIB4X3X_sbdPHqsbT7ctjOntMBu6gZqqD06-dI1AFJztvVaT9OO3PyWolzFzi0k93C_lnNLOWBqOXd7vTdVSJV7rE46PNgXEgJOvV,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9年底針對警察、消防員等輪班制公務員超勤工作問題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規範相關機關3年內改正制度,行政機關提出的方案卻是空白授權,未明確入法,警消工作權團體今痛批行政機關敷衍,要求將工時上限入法,改正加班換嘉獎的規定。
就此,本文認為,從釋字第785號解釋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785 觀之,前揭解釋文即已明白揭示,該解釋公布後三年內,須訂定合理工時上限(服務時數合理上限)等,符合憲法服公職權與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式規範。
然如今卻未依前揭解釋文為之,自是不妥,縱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員指出「不只警消人員,現行各機關公務員輪班情形所在多有,例如法務部看守所管理員、矯正署人員、內政部空勤總隊與農委會森林護管員等,這些輪班的公務員因其工作型態不同,若明確訂定統一的工時上限,擔心實際上難以一體適用,基於會有執行上的困難,人事總處因此建議,不要訂死法定工時上限」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931297&h=AT17IryDHB4ngVGIB57PZ1Z8dbKzWVezP2cDX8TwNYp7CuWKalUy11Y52wcvNp-PNScocAvG4lk7w8GoU-W8_Fz0gKqOaxoTR2_bpJ7OJjoAaHOtHd8XBIKLbJC291Tz90Whqcf8XSmx6-pEA2jj,也是如此。
又因該等公務員工作型態,大多仍得確定,只要依其工作型態之不同加以「細緻」明定,並輔以「概括式」條款(即例示+概括),避免過度彊化兼顧彈化,就得解決人事行政總處所言之問題。
爰縱認得以公務員服務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也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請參閱釋字第443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4&rn=-27712)及釋字第785號解釋文所明白揭示之意旨。」。
而今(2022年5月30日),為了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周40小時,且每周應有兩日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如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6656%2F6351033&h=AT1tatRqokRK4KjeaTQRb2ADLawMHkabiAl0cPyOS7o-aSfHOCUjNtgLVTSS4Ka-s71kDbCB5cEZjf-Tf3Tw2E1_J7fqGp3t0kLoAvxwNtLqNarIm9L-BTZX-o3R8fAUoGJDoLHGMfAPxCqeY8uq。
就此,本文雖認為「尚能接受」。但各相關機關依前揭修正後公務服務法之授權規定,就「特殊例外情形」事項,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有無「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有無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各條款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各條款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及前揭解釋之意旨?均須注意。
另外,前揭公務員服務法之授權規定,有無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恐也是會「產生疑慮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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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