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EUA疫苗及醫療製劑免責條款看國賠
(1)免除個人法律上責任效力,並不能免除臨床試驗的給付條件,否則高價販售收入而不是公益豈不是不當得利或侵權(占)行為的不法所得爭議?
(2)設定死亡率是高於死亡率的免責條款,並附帶條件基本臨床試驗給付的延伸,否則豈有藥商免責自己獲利拿人民生命財產開玩笑的放任與不負責任。
(3)疫苗及藥劑成本不能包括臨床實驗成本支出才適用EUA條款,否則就會發生會計及財務帳務處理的法律上責任問題,而不是法律上修訂就可以擁有財務責任的法律上豁免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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