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在修法「禁永久屋」出租、法拍、處分及設定負擔?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40 一文提及:「
一、財產權之内涵及其限制
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其内涵之形塑,通說認為規定在民法相關規定。
至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古蹟、歷史建築及所在土地之限制、土地徵收條例所定之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都市更新條例之多數決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等等,均是法令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
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明定之公益原則、比例原則(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之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請參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憲法第7條所明定平等原則以及權力分立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法秩序安定性等憲法上的法律原則。
換言之,法令(含法律、法規命令)上,就人民財產權,非不得限制,惟須合憲(只有400號解釋比較使人驚異,直接在解釋文及理由書,敘明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三大要件,而不須經立法院及地方議會之立法確認)。
二、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又從釋字第400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00、440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0、516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16%20、652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52、747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7&interKeyword=%E5%90%88%E7%90%86%E8%A3%9C%E5%84%9F 等來看,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已逾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之之特別犧牲者,須給予合理相當之補償,並須儘速發給,始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
三、修法禁「永久屋」出租等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85457&h=AT0Gzq71vcO9dCKFzu-TFDAVv1XCgUEl9Wy3yYnq0NS7MhY_3fBbQZeN52wyBK9_umSIYfqF1YqscNcvr7VCZzUPerBBhbBINvrE95W_JJqKJiGvoTJbzcAwHl6iIM-Vx2c-tF-Gd_JpsbBTKk5H,為健全防救災體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提報修正「災害防救法」,明定中央得視災情需要在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救災,修法也新增永久屋等住宅,不得出租或法拍。
就此,本文認為,禁止「永久屋」出租等行為,確實侵害財產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自須符合比例原則、體系正義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而「永久屋」如係「無償取得」,禁止「該永久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及法拍(即不得為强制執行之標的)(報載乃言:由於以往曾發生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遭法拍,內政部說,這與興建政策目的不同,且拍定人因無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權,也造成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困擾。草案新增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並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對照國宅之一定期限內之限制轉讓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81&flno=19,本文認為初看尚符比例原則及體系正義,加上也無構成特别犧牲情事,爰原則上贊同。
惟在災害防救法內明定前揭規定之立法理由,恐逾越災害防救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20014&flno=1 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有無擴增第1條之立法目的,藉以容納前揭禁止永久屋出租等行為相關規定之必要?或者應在其他適當的法律內明定為宜?則須釐清。
另外,有關「合宜宅利用法拍,逃脱十年閉鎖期」之修法建議,請參閱如何補「浮洲」等合宜宅十年閉鎖期內,「低買高拍」之不公不義漏洞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450 一文。」。
而今,立法院院會於2022年5月24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行政院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健全防救災體系,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救災;另為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修法要求公私協力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同時也增列政府贈與災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規範,以保障災民居住權。
內政部表示,由於地方制度法前已通過修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因此這次修法配合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害防救體系,與鄉(鎮、市)一樣需辦理各項防救災作業;並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得設災害防救會報及專責單位、成立應變中心等,及早規劃以應災時需要。
為整合救災資源並協助受災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同時為便利災變時各級災害防救機關調派機具,這次也增訂各級政府應定期針對政府及民間救災機具與專業人力調查整備,並建立資料庫,供災時調派運用。
另於大規模災害發生時,為使災害防救經費更為靈活運用及符合實際需要,修訂各級政府編列的災害防救經費,如不敷支應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應視需要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23條「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的限制。
內政部指出,現行有政府贈與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遭法拍,除與原興建政策目的不同外,拍定人不具有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易造成公有土地管理困擾,這次修法新增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為提升民間自主防護能力,本次修法明定由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等,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共同參與或協助訓練、演習,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提升整體防救災量能。
內政部強調,因應本次修法,後續將儘速邀集中央相關機關研修(訂)相關子法,以提升災害防救量能。
就此,本文認為,以上修法,初看,大致上似乎沒什麼問題,尤其是「永久屋禁止法拍」部分,前揭文本就表明「因尚符比例原則等原因,予以贊同」,而此次三讀得如期過該修正條款(草案),自是贊同。
只是本次三讀通過後的修正條款,似乎並未就「災害防救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進行修正,殊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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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