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5月19日提礦業法修法,兑現「須經原住民同意」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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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930909

壹、之前有關採礦權及之看法及建議(請參閱亞泥花蓮「採礦權展延」至2037年,被撤銷?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528523414914646/ 一文及其留言)

一、按基本法第21條即規定「(第一項)政府或私人於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第二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第三項)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第四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是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或「其週邊一定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及資源利用,「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二、又採礦權固得依礦業法第13條:「(第一項)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項)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等相關規定申請展延,惟如該次展延之申請,如有相關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等新的强行規定之實施,仍須受其拘束。
如違反之,即係違法之多階段行政處分,依第19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198 之規定,如撤銷於公益並無重大損害,自應撤銷。

三、本案分析
爰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最高行政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tw.news.yahoo.com/%E4%BA%9E%E6%B3%A5%E7%A2%BA%E5%AE%9A%E8%BC%B8%E4%BA%86-%E6%9C%80%E9%AB%98%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9%A7%81%E5%9B%9E%E4%B8%8A%E8%A8%B4-20%E5%B9%B4%E8%8A%B1%E8%93%AE%E6%8E%A1%E7%A4%A6%E6%AC%8A%E7%A2%BA%E5%AE%9A%E6%92%A4%E9%8A%B7-124441016.html,亞洲水泥公司於2017年獲得部礦業局許可,展延採礦權至2037年,引發當地太魯閣族居民不滿,以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為由提出行政訴訟。2019年7月台北高等法院撤銷亞泥採礦權,亞泥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今(16日)維持當年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今日傍晚公布新聞稿,指出採礦為破壞土地採集自然資源之典型影響原住民族及其傳統文化之開為,因此在國家做出礦業權展限決定前,應該先與原住民族進行諮商,完成《原住民基本法》中課予之義務,亞泥在1973年取得花蓮秀林鄉及新城鄉之新城山大理石採礦權,原始的礦業權期限從1957年至1977年11月22日為止,其後經濟部於1978年第1次展延亞泥礦業權至1997年,第2次又核准其礦權展延至2017年,第3次則核准展延至2037年。

指出,亞泥先前取得的幾次礦業展延都未踐行《原基法》規定尊重原住民族意願、進行諮商同意程序,造成當地原住民只能被動接受開發決定;雖然亞泥主張可以補正參與,並且提供原住民族就業、和生活照顧等,但法官強調,上述作為充其量只是開發者給出的事後回饋,僅是開發者的單方意願,無異使維繫原住民族及其傳統文化之土地,流失於公有土地私有化及不停止之開發行爲,不符合《憲法》和《原住民基本法》規定,駁回亞泥上訴。
就此,本文基於前揭一及二中相關規定及說明,認為本案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及判決,初看,於法,尚無可指摘。
惟本新聞報導内,並未提及「此撤銷於公益有無重大損害」,則須注意。

四、又在前揭文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528523414914646/ 留言內,筆者就經濟部「撤銷後,回到最初補正狀況,俟經濟部發文請亞泥補正,台泥得依法在期限內補正」之說法,也存疑,且有關環團呼籲修法 https://e-info.org.tw/node/232309,也是支持的。

貳、政院明(5月19日)提「礦業法」修法 ,兌現須經「原住民同意」

根據2022年5月1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930909,行政院審查「礦業法」修法完成跨部會審議,將在明天召開的院會通過包括民間團體期待以久的重大法案,政院版「礦業法」修法明天將正式向立法院提出,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兌現承諾提出修法,這次修法政院確定刪除爭議許久的「霸王條款」,並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若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否則將廢止礦業用地或停工。

總統蔡英文曾針對亞泥礦權展延爭議,指示行政院應該將原住民諮商同意也納入整套的作業中。據悉,政院這次的修法,落實總統所指示業者採礦若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的程序,且這個原民諮商同意,是屬強制諮商。

亞泥新城山礦區鄰近玻士岸部落,因涉及土地返還計畫、地質安全等爭議,長年大小抗爭不斷,地方居民意見兩極,呼籲政府修正礦業法聲浪四起。而行政院也已公布亞泥案真相調查報告,結果為「查無不法、行政作業有瑕疵」,並要求亞泥成立基金與部落共管、制定「礦場轉型與土地再利用計畫」與主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等。

如今,行政院將進一步提出刪除俗稱「霸王條款」規定,亦即刪除現行第31條「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知情官員指出,這是礦業法修法爭論許久也是最大的爭議,政院版確定刪除「霸王條款」,另為加強環境保護,也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

就此,本文認為,從前揭文觀之,筆者就環團之修法呼籲「請兑現礦業法修法承諾」是支持的,爰此次政院通過之礦業法修法草案,增訂「須經原住民同意」之强制規定,自是予以贊同。

又此次修法草案也删除礦業法第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01&flno=31 此霸王條款,本文也予以贊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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