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快篩陽,經由醫師適當給藥」~柯P五月十五日的給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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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2-05-15/755149

壹、衛福部討論:「年長者」快篩陽,經由「醫師」給口服藥(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4258

在「快篩陽」即「投藥」~重點在「有無不當限制」及「有無經由醫師適當給藥」(本篇在Fb刊登是5月14日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665905111176475/;在台灣法律網刊登之最初日期是5月15日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4171)一文提及:「壹、「快篩陽性」才能「PCR」(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2578
在柯P提:「快篩」即「確診」?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656217635478556/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2029(編按:本篇在Fb上刊登是4月28日;當時柯P只提快篩陽即確診,並未限縮適用範圍)一文提及:「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908738&h=AT1q1jAeV8xFvD-yYqk_6etgUwtdTEZ246qCA4_ifJALpjLsfyu7KDMyQ3u8uzyIiAF-fgzdoBv9icv8ObIIwXjXvSe0Hrf-3h1BJaGRXisr8fabE0mkK15M1HZ7sOn7R6Pyq_JAaoYwSh9ho4-0,因應本土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嚴峻,台北市長柯文哲提出「快篩陽性就算確診了」,不一定要再做PCR確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說,這措施目前還不適合,根據國外疫情經驗來看,這措施是疫情開始走下坡後才適用。
就此,本文認為,快篩陽性即確診,其跟隨而來對身體自由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甚為嚴重,自是須在快篩陽性(確診)準確度達到甚小誤差之時(即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始得為之。
而目前快篩偽陽性,根據陳時中之說明,100例快篩陽性中仍有10例偽陽性,尚很高,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目前自不宜將「快篩即認確診」。
至於「台灣目前疫情狀況(此次台灣Omicron病毒株BA.2型之疫情,目前正在加劇中,4月28日已達11000例以上,且似尚未達高峰 https://tw.news.yahoo.com/%E7%9B%B4%E6%92%AD%EF%BC%8F%E5%9C%8B%E5%85%A7%E6%96%B0%E5%A2%9E%E6%9C%AC%E5%9C%9F%E7%97%85%E4%BE%8B%E7%A0%B4%E8%90%AC%EF%BC%9F%E9%99%B3%E6%99%82%E4%B8%AD%E4%B8%8B%E5%8D%88-2-%E6%99%82%E8%AA%AA%E6%98%8E-021808735.html)」「確診者病症情形(目前約有99.5~99.7%是無症狀及輕症)」及「防疫政策及目的(目前已修正為防重症為主,並兼顧、社會基本運作及醫療量能)」等,固均為「快篩陽性是否即認確診」之斟酙因素,惟本文仍認以「前揭快篩準確度達到極小之誤差,得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為主要衡量因素。」。
又「快篩陽性」才能「PCR」,雖對與自由之限制程度,未如「快篩陽性即認確診」那麼嚴重,但此仍為行政行為,依第4條之規定,仍須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等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要求。
而「快篩陽姓才能PCR」此手段之目的,乃為避免「PCR量能」崩解,而且此種對人民權益之限制甚為輕微,加上,各政府機關在疫情加劇之前,未能預估未來可能之疫情(含新變異病毒未來可能之威脅),盤點補足篩檢與醫療量能(這是筆者之前常呼籲的,可惜各級政府似乎均未做好),以至於目前,似乎僅有「快篩陽性才能PCR」此手段,始得達到避免「PCR量能崩解」此目的(縱使自費PCR也不行),爰本文認為「初看!尚符比例原則」。

貳、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快篩陽+醫師判定=確診(請參閱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659189765181343/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2685 一文;編按:本篇在Fb上刊登是5月3日,據5日3日新聞報導,衛福部已限縮其適法範圍至二類别,並增加醫師判定此要件)

根據2022年5月3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913701&h=AT1iOU6DBDBBaXUyCxBfhpmSgpZJCKgdPJgAPhFjJzm3E2rgOXwdR4Y1212HTijQCX-bqIaKbitFrqNYzM6wXBo42dr4NzuAht0__Edl5MIqyBkecVvf6WuagqOXhxsL34h0yBIjaH4HPtmgrOHq,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今天表示,居家隔離、檢疫者若快篩陽性,且經過醫師判定後即可認定是確診武肺,新措施方向已確定,只剩學者專家開會後即可上路。
陳時中今天在疫情記者會上表示,目前僅單靠快篩陽性就認定是確診,這還有很多法律問題存在,但後續陽性確診者的人身管制強度降低後,才會認可用快篩陽性這類比較沒那麼準確的工具來認定。
至於居家隔離、檢疫者快篩陽性就可認定確診,陳時中說,這是因為隔離和檢疫者本來風險就比較高,因此可以做快篩陽性且經過醫師判定這2個條件後,才會認定是陽性,雖然目前未上路,但這措施的方向已定,但一般人快篩陽性這塊還未走到這裡。
就此,本文認為,「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快篩陽+醫師判定」,確實比「快篩陽性即認確診」,在「準確度、嚴性及正當法律程序」上,加強的不少,或得實施。
但所謂醫師判定中的醫師,是1位或2位或3位?其資格又如何?判斷確診基準又是什麼?如對其判定不服,如何急時?得否主張再PCR?等等,仍須釐清。

參、三類别族群+快篩陽性+醫事人員判定=確診(請參閱一文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660985011668485/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3129;編按:此時,適用範圍已從二類别改為三類别,醫師改為醫事人員)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ec.ltn.com.tw%2Farticle%2Fbreakingnews%2F3916863&h=AT0dyvNIDrdUvcBdxmU9airLlveJDBuEqlVXyTjn_iuHmDcSQ4dEe8q9E0tk0NI7jOcLcT4UVsChYKwetNDDZUtIS0wfIWXFYDXXi30raarpk4XWPHRQG3HNKuA6HvyYgnmsadK5OgEUqI57rFgF,防疫政策將有新改變,三類別族群快篩陽且經醫事人員確認,將視同確診,是否將造成產險公司理賠大增?保險業者表示,目前有2大爭議,包括:「醫事人員」是否等同「醫師」?自主快篩要如何判定快篩棒的持有人身分?金管會已經要求產險公會儘快研議細節,訂出相關理賠指引。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日宣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居家檢疫對象使用家用快篩檢測陽性,且經醫事人員確認,即為確診。如此,可免這些人為了出門做PCR確認,以及因交通相關配套而增加的行政負擔。
對此,金管會官員2點回應,第1、因為疫情升高及防疫政策改變,防疫險因而面對不同理賠狀況;過去,有關「確診者之居家照護」,雖然保戶沒住醫院而是居家,但產險公會與保險業者均已經同意比照適用,因此,未來必須依照保險規定,不再放寬擴大理賠標準。
第2、因為防疫政策調整而影響防疫險的理賠條件,交由產險公會通盤研議,由於新措施在下週四(12日)要上路,針對「快篩陽性視同確診」可能衍生理賠爭議,已經要求公會儘速完成相關指引訂定,以方便業者進行理賠。
產險業者指出,新措施造成的理賠爭議包括:首先,幾乎所有的防疫險的理賠條件,定義很清楚就是「醫師診斷」,但指揮中心卻說「醫事人員」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81&flno=2 診斷,兩者相差很多,若非醫師診斷,防疫險恐怕難以理賠。
其次,就算是交給醫師進行診斷,但是醫師要怎麼判斷,陽性快篩棒是誰的?難道不會是其他人?這樣如何判讀?
業者直言,防疫險相關認定還必須再進一步研議,否則,未來肯定一團亂;他強調,其實打算申請防疫險理賠,最簡單的方法當然還是到醫院做PCR,只要提出相關診斷證明,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認定爭議。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文所提須「釐清之處」,不只是攸關「三類别族群+快篩陽性+醫事人員(編按:本原擬為醫師,今改為醫事人員,更生疑慮)判定=確診」此新認定,所生「保險是否理賠」之爭議,也涉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及之保障,爰衛福部,仍須就此等須釐清之處予以釐清。

肆、陳健仁與柯P間「快篩陽性即認確診」之爭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6656%2F6295168&h=AT0soLseh3amhnpiJMg8dnPivPbDUu84_BNJAzHjyBKoMMEEKYHa0GCtSHA58PPGkKe1rfQ38HdwOFmq5Fmxnr73XqLdJK4sCL99iirN42v86IwKf8BWYDvc05Ajg7vw9y0la-SUagaWRAq46wKr

依「本新聞時事之發展」來看,柯P首提「快篩陽即確診」之說法,其主要原因乃因PCR量能(篩檢量能)已無法負荷,而之所以如此主張,應是掌握北市實際疫情狀況,加上,其專業知識、防疫實務等而有此建議及說法;陳健仁之說法及建議,或也是依據其專業及實務而來;但兩者,所欠缺的是,並未如同筆者一樣,從「該防疫措施或手段對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限制」及「人權保障」的角度,去思考該防疫措施或手段之妥當性及(包含立法上及適法上的檢視)?爰筆者始依此角度思考之,期得以一方之見及一些建議,使該防疫措施或手段,更加妥善,而不是只有「公衛或防疫」,而忽略了其間「人權的保障」。
即一個防疫措施或手段,要得全面、完整及妥善,並兼顧「防疫效能」「經濟」「人權保障」「社會基本運作」及「民眾正常生活」等目的,並非容易,也絕非一人或數人所能達到(何況,每個人大多只有自已所熟悉的專業及價值判斷;縱使專業斜槓,也無法涵蓋所有),仍須各方專家、學者及人民「和諧、理性地參與」,較能獲得一個較妥善的方案。
至於多餘口水之爭,就免了罷!
最後,提醒自已及大家的是,面對宇宙、地球自然環境及龐雜巨大的知識(縱使僅有一項專業知識),誰都要「謙卑」,因為相對之下,我們都只是一個「非常渺小」的人而已。

肆、快篩陽性即給藥

從前揭文及本新聞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205130256.aspx 可知,之所以否認「快篩陽性即確認」,乃因「目前使用之快篩劑,其偽陽性,尚有7%~15%」及「這些偽陽性,因目前居家隔離等防疫措施,所帶來的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不當限制」;但如只是「經由醫師適當給藥」,並未涉及前揭不當限制,反而對人民生命權、身體及有所助益,當得實施。
即「快篩陽性即經由醫師適當給藥」與「快篩陽性即認確診,進而居家隔離等」應分別處理為是。
至於「醫療用藥不足或太貴」「恐因快篩偽陽性即給藥所生醫療傷害與糾紛」等二個問題,或均得以「經由醫師,適當給藥」此方式,適度減少或消弭。」。
而今,根據5月15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life%2Fpaper%2F1517272&h=AT2YF4afxQpij89bPFq2KrCaIIGk8NBpZ26tj-rbT6tbZu7EdVMfwu9GPoyWSVrEu0nbPwTQR8ijWywL2sYUhXA602KXrZv4StOZVtNBglI1nxr5TOa4pew_79YyrLB0JPbSwVCk0iGQ1UP3vtub,年長者是武肺的高風險族群,但國內七十五歲以上卻有超過二成,連一劑疫苗都沒打,讓專家憂心忡忡。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會議上專家認為,在疫情高盛行地區,快篩陽性者經醫師診斷就給口服藥,對降低六十五歲以上中重症與死亡風險有效益,建議指揮中心可朝這方向執行,不過要考量執行面配套措施,政策是否形成還須討論。
就此,本文基於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自是欣見「衛福部」就此討論,但「得否儘快實施」,才是關鍵。

貳、快篩陽,經由醫師適當給藥,不須限於65歲以上

從前揭文可知,筆者主張「快篩陽,經由醫師適當給藥」,並未在年齡等上做任何限制;如「醫療用藥足夠」的話,基於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均應「經由醫師適當給藥」才是;但醫療用藥仍不足時,則得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為「合理」。
至於臨床與法律(尤其是人權保障),是不得「任意」脫勾的;任何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防疫措施,均須通過立法上的檢視與適法上的檢視,而且在「公衛、疫苗等手段,所及防疫效能」及「人權保障」之間,也非不得調和,尋找出一個妥適且較佳的方案。
爰柯P在本新聞報導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2-05-15/755149 內所言「四項建議」中的第二建議(即給藥部分),在「醫療用藥不足」之情形下,本文是支持的。
但「所謂法律與臨床應分開」,本文認為是「偏誤的」。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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