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病入膏肓?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審查財政部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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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姜益揚

聯合國於 1966 年 12 月 16 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及社會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等國際人權兩公約,其目的是為促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人權,皆享有相同的保障。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為了與國際接軌,台灣立法院乃於2009 年通過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使其具備國內法效力,並定期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執行成果。今(2022)年政府繼2013年、2017年之後,再度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檢視台灣執行人權兩公約的成果並聽取建言,期望政府施政更能符合國際人權兩公約規範的精神。

經查2013年國際人權專家初次審查台灣執行兩公約情形時,曾要求政府全面檢討法令及行政措施,以強化公約之落實。然而2017年台灣政府因應國際審查小組第二次來台審查之回應報告中,稅務相關主管機關自我感覺良好,竟然回應:並無稅務相關法規需要修正。但根據2019.12.31的統計資料,司法院大法官787則解釋中,有131 則與稅法相關,其中有56則係宣告稅務法規或解釋函令違憲。由此高比例可知,稅法侵害人民權利之嚴重,稅務主管機關竟然可以回應說相關稅法無需修正。

台灣稅法幾近萬則的財稅解釋函令,繁瑣複雜,行政法院素由民、刑事法院轉任,往往無法有足夠專業知識,理解判斷稅務機關之違誤,即使行政法院法官認定人民有理,判決人民勝訴,多數行政法院並不作實質判決,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所以稅捐機關只要將稅額改一改,就能再作成復查決定,並發出新稅單,完全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3條稅捐核課期間5年之限制,其所造成「萬年稅單」的現象最受為人詬病。例如件25多年來,在訴願會及行政法院雖贏了18次,國稅局仍不斷地開出稅單,形成違法稅單「萬年不死」,使人民被迫陷入一再提起訴願及行政之無限輪迴。

長期以來被譏為「多如牛毛」的財稅解釋函令,不似法律之訂定有明確的立法審查過程,往往偏重國家稅收方向解釋而單方發布,甚至部分函令仍是戒嚴時期的不合時宜條款。許多民眾認為財稅機關利用解釋函令的行政過大,大到讓人民有一種恐懼感,不知道稅單哪一天會突然冒出來,被要求補繳許多稅,民眾接到烏龍稅單,敢怒不敢言,唯恐再遭到國稅局無限上綱的查稅,沒完沒了,實已侵害人民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亦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之保障精神。

台大畢業歸國學人葉揚春先生,2000年響應經濟部號召,以技術入股方式,將DNA晶片技術帶回台灣,增資過程完全按照政府法令,並報請經濟部核准。當年他因出售部份股票,主動國稅局報稅問題,並未獲得回覆。一年半後,竟然收到天價稅單,國稅局將他技術入股的股票當作他的薪資所得,並處以四成稅率課稅,要他背負逃漏稅400萬的罪名,還被。稅官利用解釋函令的行政裁量權過大,技術入股卻被稅官曲解為薪資所得,導致歸國學人葉揚春妻離子散,類此的稅災案例,比比皆是。

值此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人權兩公約執行成果之際,呼籲台灣政府應委由外部具法律、會計專業之獨立單位或學者,全面檢討台灣近萬則的解釋函令,確保函令未逾越稅法規定。對於違憲或牴觸法律之解釋函令,則應立即予以廢除,並透過有效的稅制改革,使台灣賦稅人權與國際接軌。




作者簡介

現職:中醫師(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合約醫師)
學歷:台大公共衛生碩士
經歷: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醫科主任 2、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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