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在「同性伴侶獲准收養女兒,非出於法官之手」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111 一文提及:「按有關同性婚姻及其收養子女之問題,在歷次為文中,均基於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理由,認為均應承認其如同「異性婚一樣」具有結婚自由及共同收養子女之權利(註一)。
又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9條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3 綜合觀之,兒童權利公約應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故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及歧視禁止規定,也須遵守。
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中,有關收養事項,雖僅在第20條明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而且本案也係沒有血緣關係之收養,但基於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9條、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等相關規定及兒童之最佳利益,本文「就本案法院基於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透過體系解釋及目的性擴張等解釋方法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amp%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790114%23aoh%3D16413415829914%26referrer%3Dhttps%253A%252F%252Fwww.google.com%26amp_tf%3D%25E4%25BE%2586%25E6%25BA%2590%25EF%25BC%259A%25251%2524s&h=AT33xn-qJ6DtvxClBweHJr3tjPRTVn2Js8tM91XKzxSLvLHDa-IJye-YU4j_YXQPyQ4vi17Nufzya_EhXkkbYu6dIUN4CNfxJ6lwIcEhLrZy9sk_Z4M9NAdFkwwLfV129NSvflYo6GEJ1vQzwULo ,准許本案當事人就該女兒之收養,予以贊同」。
但因前揭第20條之規定,恐仍會遭到很大的質疑。爰本文建議,基於平等原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等相關規定,乃須就前揭專法或民法予以檢討及修正,使同性婚姻者,具有「與異性婚一樣相同」之收養權利與義務,不因「其為同性婚姻,非異性婚」而有不同之差別待遇。」。
而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2年5月12日初審通過由朝野立委所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同性配偶也能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養子女,相關規範準用民法收養之規定。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不過應僅就文字上酌為調整,修法方向不會改變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924079&h=AT38nF_04CJsJRgg9MBVwCtU3DxdNUbqwieh_mJiY42EgVt87d6-rmt4_uPAws5XvVeK7ZhTV0bvKQ59X_TCdx9TpBnLbBvBNa6gmzcAARXkO4tRZzL7KX3cMzLUqzJp0ihBhV-B8qDcJ5ZGS21H。
就此,本文基於「此修法方向」與「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相同」,予以贊同。
[註解]
註一: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490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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