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居家隔離,對人身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絕非輕微,而且係行政行為,爰在適法上,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自須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等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之要求。
而以篩代隔,乃以快篩取代居家隔離,已「直接去除」居家隔離此種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自是更加保障人身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從人權維護與保障的角度來看,應予贊同。
但在比例原則的思考上,以篩代隔,目的如為「減少人民基本權益與自由之限制」及「兼顧防疫、經濟、正常生活及社會基本運作」;目的或具正當性,而且所採取「以篩代隔」此手段,確實在「人民接種第三劑之接種率達成7成(目前一劑或二劑均已達八成以上)」「台灣Omircon病毒株BA.2型疫情趨緩與確診者99.7%均為無症狀或輕症」及「快篩確實低價(自費應在50元以內,51元以上應給予適當補助;台北市中低收入者補助500元得參考)、準確度差異在5%以下(偽陽性及偽陰性均應如此)且供給無慮」之情形下,得達成前揭目的(尤其是防疫),加上,居家隔離與以篩代隔之間,以篩代隔確實對人民損害較小,而且以篩代隔,在前開每次(約2~3天1次)最多僅負擔50元(快篩劑)之要求下,對人民權益之限制甚微,或得透過比例原則之檢視。
然而,目前人民第三劑接種率僅達五成,快篩劑之便宜性、準確性與供給量也仍不足,而且台灣疫情更加劇之情形,自尚不宜「全部適用」以篩代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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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