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在柯P提:「快篩」即「確診」?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2029 一文提及:「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908738&h=AT1q1jAeV8xFvD-yYqk_6etgUwtdTEZ246qCA4_ifJALpjLsfyu7KDMyQ3u8uzyIiAF-fgzdoBv9icv8ObIIwXjXvSe0Hrf-3h1BJaGRXisr8fabE0mkK15M1HZ7sOn7R6Pyq_JAaoYwSh9ho4-0,因應本土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嚴峻,台北市長柯文哲提出「快篩陽性就算確診了」,不一定要再做PCR確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說,這措施目前還不適合,根據國外疫情經驗來看,這措施是疫情開始走下坡後才適用。
就此,本文認為,快篩即確診,其跟隨而來對身體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甚為嚴重,自是須在快篩陽性(確診)準確度達到甚小誤差之時(即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始得為之。
而目前快篩偽陽性,根據陳時中之說明,100例快篩陽性中仍有10例偽陽性,尚很高,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目前自不宜將「快篩即認確診」。
至於「台灣目前疫情狀況(此次台灣Omicron病毒株BA.2型之疫情,目前正在加劇中,4月28日已達11000例以上,且似尚未達高峰 https://tw.news.yahoo.com/%E7%9B%B4%E6%92%AD%EF%BC%8F%E5%9C%8B%E5%85%A7%E6%96%B0%E5%A2%9E%E6%9C%AC%E5%9C%9F%E7%97%85%E4%BE%8B%E7%A0%B4%E8%90%AC%EF%BC%9F%E9%99%B3%E6%99%82%E4%B8%AD%E4%B8%8B%E5%8D%88-2-%E6%99%82%E8%AA%AA%E6%98%8E-021808735.html)」、「確診者病症情形(目前約有99.5~99.7%是無症狀及輕症)」及「防疫政策及目的(目前已修正為防重症為主,並兼顧經濟、社會基本運作及醫療量能)等,固均為「快篩陽性是否即認確診」之斟酙因素,惟本文仍認以「前揭快篩準確度達到極小之誤差,得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為主要衡量因素。」。
又「快篩陽性」才能「PCR」,雖對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程度,未如「快篩陽性即認確診」那麼嚴重,但此防疫措施仍為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仍須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差別待遇)等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要求。
而「快篩陽姓才能PCR」此手段之目的,乃為避免「PCR量能」崩解,而且此種對人民權益之限制甚為輕微,加上,各政府機關在疫情加劇之前,未能預估未來可能之疫情(含新變異病毒未來可能之威脅),盤點補足篩檢與醫療量能(這是筆者之前常呼籲的,可惜各級政府似乎均未做好),以至於目前,似乎僅有「快篩陽性才能PCR」此手段,達到避免「PCR量能崩解」此目的(縱使自費PCR也不行),爰本文認為「初看!尚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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