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第一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二項)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又檢察官守則第3點也規定「檢察官辦理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折服。」。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paper%2F1514676&h=AT2S9DWCQKERkGcOAcZ2DiXwsExUJ0TkaICj76l_JsJ7H8lI6t-HJH8abn25PYuz6MoGDgZMnE-httOkm-mTGRYSfAFL1CVuRZW5Bg8pTAzP52uD0TT6CiN3pFuuKpJNZA0wr9TgAZC-75tn6LVM,基隆市劉姓女學生為籌措罹癌奶奶的醫療花費和自己學費,想利用暑假從事家庭代工為家裡多攢一點錢,卻誤信臉書徵求家庭代工的詐騙陷阱,把兩本帳戶連同密碼寄給詐騙集團,檢方依幫助詐欺罪起訴。基隆地院勘驗劉女筆錄光碟時發覺,劉女有拿手機滑給警方看她與對方的LINE對話,此事未見於卷證,法官審理時問及此部分,劉女拿出尚未刪除的這段對話內容,讓合議庭相信她其實是被害人,判她無罪。
凸顯著「檢察官,到底怎麼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亟需行政院及法務部在檢察官的訓練及督導上,多加思考「在法令範圍內,是否有不足的地方」;不然,為什麼,連最基本的「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都未遵守;直到合議庭始以刑事訴訟法第16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63 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調查,發現事實,還本案少女一個的公道。
另外,「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也是行政程序法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9 所明定,爰在為行政行為時,也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4條參照),相關公務人員千萬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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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