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特别條例第7條有擴權疑慮!賴士葆提案「增設但書」,行政命令須送立法院審查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910996&h=AT0HDrjG8JbLIwCHxXbyE7a4rBcLbJVX2mjThM_3mHw6nk33AisUA4-ltIoJfrRhCXFtLmASGZzymWTOahoRb9BNFAGmA_3vXGSDfBORbhP_kdGeaoD1cWbmXVn5WV7DQhmQrsRzC5e8-AWS0aVF

按釋字第690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71 固肯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强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之限制,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特别條例)」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得否比照前揭解釋,得到同樣的結論?恐因「釋憲客體」「法律授權範圍」「對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程度與範圍」等之不同,而不一定得到「合憲」之相同結論。

爰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本土疫情漸趨嚴峻,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同意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延長至明年6月30日,目前待朝野協商。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第7條是「霸王條款」,有擴權疑慮,提案增訂但書,要求指揮中心發布行政命令前,必須先送立法院審查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910996&h=AT0HDrjG8JbLIwCHxXbyE7a4rBcLbJVX2mjThM_3mHw6nk33AisUA4-ltIoJfrRhCXFtLmASGZzymWTOahoRb9BNFAGmA_3vXGSDfBORbhP_kdGeaoD1cWbmXVn5WV7DQhmQrsRzC5e8-AWS0aVF,「並非無理」。

但如果指揮中心指揮官,不論「對與自由之限制程度輕重與範圍大小」所實施之「任何必要應變處置或措施」,均須送「立法院」審查,恐在時效上緩不濟急,而且立法院也無法負擔如此重的審查業務,爰建議「重要事項(須在肺炎特别條例內明定那些是重要事項)」始送「立法院」審查,並限期「立法院」審查,未在限期內審查完畢者,由指揮中心指揮官「先行實施」。

又此種「先行實施」或「經過立法院審查」之處置或措施,並非一是屬肺炎特别條例第7條所稱之「必要」?而且這些處置及措施,大多係行政行為,依第4條之規定,仍須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裁量逾越禁止原則等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之要求,故人民如對這些處置或措施如有不服,仍須自行依憲法(含大會議解釋、憲法法院判決)、兩公約等國內化法之國際公約、傳染病防治法、肺炎特别條例、法、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等相關規定為依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兹救濟。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