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雲林縣議員提名人被起訴,於「一審判決有罪」後,始依規定提報中央「撤銷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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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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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無罪推定原則

一、無罪推定原則,業明定於第154條第1項,即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無罪。

二、就此,「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更指明「……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明證明之方法。因此,檢案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喻知。……」。

三、另已國内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也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更指出「……無罪推定是保護人權之基本要素,要求檢方提供控訴的證據,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證實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確保對被告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並要求根據這一原則對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所有公共當局均有責任不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如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有罪。被告通常不得在審判中載上手銬或關在籠中,或將其指成危險罪犯的方式出庭。媒體應避免作出會損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報導。……」。

四、故媒體或名嘴或公眾人物或其他人民,自不得未審先判。

貳、民眾黨提名議員曾「」,急修「提名辦法」(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536

從目前現行之政黨法12條:「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二、有標章者,其標章。三、宗旨。四、主事務所所在地。五、組織及職權。六、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及救濟。七、黨員之權利及義務。八、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十、章程變更之程序。十一、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十二、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第16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第15條:「(第一項)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第二項)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之規定(註一)觀之,有關「黨員之權利與義務」「黨員之除名」及「選任人員之職稱、員額、產生方式、任期與解任」,須經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在章程內明定;程序也同。
又依第33條第2項之規定,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應公告其選舉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政黨於選舉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惟政黨就「前揭選任人員選舉相關事項」所為之規定,仍須在受政黨法第12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拘束。
至於不原則、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註二)、比例原則(註三)、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得否適用於章程訂定與變更此事項?政黨法並未明定,惟基於「人民(註四)之保障」及「其乃憲法上之法律原則」等理由,本文認為,應肯認其等在章程訂定與變更此事項,有其適用之餘地。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1300147.aspx,民眾黨如是「經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及「在符合政黨法第16條等相關規定」下,急修有關規定為「自提名日起,一旦發生酒駕情事一律撤銷提名,已任公職者發生酒駕情事依法嚴懲送辦,不論輕重逕予開除黨籍」,因未有溯及既往之規定,似尚無問題。
問題是(一)其不論情節是否重大(例如酒駕初犯或等),一律將其「開除黨籍」,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值得再多加思考。
(二)所謂「黨」決議,是否為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有無符合政黨法第16條之規定呢(註五)?

參、民進黨雲林縣議員提名人被起訴及其提名撤銷疑義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909936&h=AT0B3VI0qbMBray9UWY1uvt5UAcuPTEnsnQp6KxMyEaThKEyWjSOvryiPtxhM65DEP8w2dF07IQv2_GAsWGGqZNHKQJUImnNr-BST_nHs5VKN2koZlH1HfeiX2Q7Zc9WvwhFifZ_HE-uyRMWyAUp,屏東地檢署日前偵辦一起漁船走私安非他命毒品案件時,發現雲林縣議員顏旭懋疑為背後金主,全案今天偵結起訴,由於顏旭懋日前已委託參與民進黨雲林縣議員提名登記,並獲得提名,民進黨雲林縣黨部今天緊急發佈道歉聲明,並表示,「依規定一審判決確定後將提報中央撤銷提名」。
就此,本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不宜「未審先判」本案顏先生「有罪」,而且民進黨如係依目前現行之提名辦法,於「一審判決確定(編按:所謂一審判決確定,應有誤,應為一審判決有罪)後,再依規定提報中央撤銷提名」,初看,於法上也尚無不合。
但雲林縣縣民在其道德上是否置疑?在投票上是否對其猶豫?則有待觀察。

[註解]

註一:在政黨史上,非常有名之國民黨九月政爭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23138,也縮短了政黨法之立法時間。
註二:有關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說明及相關案例,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法律~涉限貸令、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法律問題》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0250 等文。
註三:比例原則於開除黨籍事項之適用,請參 http://tw.people.com.cn/BIG5/n/2013/0927/c14657-23056014.html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9215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08992 等。
註四:有關政治參與權之說明及相關案例,請參閱[新聞疑義502]連署制度刁難宋?權未真正落實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9082 等文。
註五:內政部政黨法修正草案,已在109年預告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2&s=198512。學者及民意代表,就此修正草案之看法及建議,請參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620002146-260407https://tw.news.yahoo.com/%E6%94%BF%E9%BB%A8%E6%B3%95%E4%BF%AE%E6%AD%A3%E6%A1%88%E4%BB%8D%E8%BA%BA%E5%9C%A8%E6%94%BF%E9%99%A2-%E8%AE%93%E7%B5%B1%E4%BF%83%E9%BB%A8%E8%82%86%E7%84%A1%E5%BF%8C%E6%86%9A-115716617.html 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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