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world%2Fbreakingnews%2F3906836&h=AT1czspw5EkOb_YKym6r5Lt4NcBJ-zR9UoYioE4w7u49IAUE98vy2IZ4uplsSimrdATcp8Es29sDlMk9s3slVQVAo989n9gnoU702XXowgqlCExSJKcMsUCmnsvcsKNNbARvsaCrKl9ZtP1PdHNa,有193個成員的聯合國大會今天以共識決通過決議案,要求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未來行使否決權必須證明具有正當性。
就此,本文認為,權利的行使,在民事部分有「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做為「界限」;在行政裁量部分,則有「裁量逾越禁止原則」,避免其咨意率斷,縱使總統行使特赦之權,也是如此(註一)。
至於國際法上,也有「善意履行憲章義務」(聯合國憲章序言及宗旨參照)及「誠信原則」(請參閱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54931 等)等國際法上之基本原則;爰「安理會五常動用否決權須具正當性」之決議,本文兹表贊同。
[註解]
註一:相關說明,請參閱特赦不「溯及既往」,韓拚「再審」回復名譽?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1458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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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