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在NCC大官,燒燬森林,事後掩蓋證據?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725 一文提及:「
一、刑法第175條與森林法第53條
依刑法第175條之規定,(第一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又森林法第 53條也規定「(第一項)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第五項)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而兩者之間,就本案而言,森林法第53條乃「相同事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理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175條而適用。
二、森林法第50條與數罪併罰
依森林法第50條之規定,(第一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所定盜取森林主產物罪與森林法第53條第1項所定放火燒燬他人森林罪,如係二行為,則有刑法第50條至第54條數罪併罰相關規定之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10,但如為同一行為,則須適用刑法第55條之規定。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無誤,本案檢察官所認如無誤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8874,今年五月玉山大火十二天才撲滅,延燒面積達七十九.七公頃,大量的台灣冷杉等珍稀林木燒燬,釀成生態浩劫,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查出,森林大火是當時的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委喬建中等五名登山客鋸刺柏或撿拾枯木、木塊、竹木等生營火煮食引起,檢方昨將喬等五人依違反森林法中,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以及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等罪嫌提起公訴,最重刑為七年,因喬等人犯後態度不佳(起訴書中表示,由喬建中揪團並擔任領隊的五人登山隊要前往大水窟山,五月十五日在杜鵑營地紮營,喬負責煮晚餐,其他人撿拾枯木、竹木,鍾男還砍伐刺柏並鋸殘材木塊當柴火。因深夜營火未熄,長時間高溫致營地下方腐質土悶燒,引發森林大火,致大量台灣二葉松、鐵杉、台灣冷杉、刺柏、玉山杜鵑等林木焚燬,損失高達兩億多元,事後喬卻謊稱煮早餐不慎踢翻爐火。喬和鍾男等人是登山老手,知道森林禁止引火,還鋸木和撿拾枯木等物生營火,喬事後隱瞞事實,並在臉書貼文誤導偵辦,更刪除群組關鍵對話和照片,警方查扣手機時,有人提供非當天使用的手機,意圖滅證和掩飾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檢方請法官從重量刑。
就此,本文認為,本案喬與鐘男等人,如確「係放火」而「非失火」,且如係「盜取」,因本案喬與鍾男等犯罪嫌疑人犯後態度不佳,而且似二行為,爰本案檢察官依森林條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之,並請法官求重量刑,似無不合。
但本案,真的是放火非失火?真的是盜取?從新聞報導內容觀之,仍有疑慮,故仍有探究之餘地。
至於依法民事求償乃正常;修法加重刑罰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8973,值得思考。」。
而今,根據報載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7%A4%BE%E6%9C%83-%E9%87%8E%E7%82%8A%E8%87%B4%E5%B1%B1%E6%9E%97%E5%A4%A7%E7%81%AB-%E7%AB%8B%E5%A7%94%E6%8F%90%E4%BF%AE%E6%B3%95%E5%88%A41%E5%B9%B4%E5%BE%92%E5%88%91-021157702.html,近年登山民眾激增,不少人會在山林野炊,以至於常發生用火不慎造成山林大火,光是去年國家公園範圍內就發生高達93次火災。有鑑於現行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嚇阻作用,民進黨立委羅美玲等人提案修法,擬將罰則從原本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隨著山林開放政策,近年全民掀起登山、露營熱潮,為避免造成環境生態破壞,內政部近來逐步公告國家公園範圍內,禁止野炊、炊煮等行為,但仍是有不少人違規用火烹煮、取暖等,造成山林火災事件頻傳。
農委會林務局統計,去年國有林地(含國家公園)火災總和高達93次,面積與財損皆為新高。有鑑於目前裁罰大多為3000元,罰則過低,以致影響國家公園資源保護、保育及保存,羅美玲等22名民進黨立委連署提案,提出《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適度提高罰則。
考量國家公園多位於高山上,且多為植被,一經引燃將難以撲滅,造成的公共危害重大,修法草案明定,若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因火災遭受損壞,針對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國家公園資源珍稀,一旦遭受破壞將不可回復,現行罰則為1千元以下,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此修法草案則是提高罰則,違者處5千元至10萬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以至於引起嚴重損害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就此,本文認為,如未區分「放火或失火」「他人所有或自已所有」及「所燒毀者是森林或建築物或其他」,而一律課予同一刑責,恐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爰前揭諸位立委認為國家公園法目前現行之相關條款所定罰則過低,提出修正草案提高罰則,雖原則上贊同,但仍須在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下,謹重思考相關修正條款。
另外,修正後條款也須符合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註一)。
[註解]
註一:有關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2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649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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