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第一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二、應依醫囑接受治療。三、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四、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五、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六、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七、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八、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第二項)前項第三款情形,如保外醫治受刑人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並申請核准。」。
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10條也規定「(第一項)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第二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
然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購地等4案被依貪污等罪判刑20年而入監服刑,2015年保外就醫,被醫療團隊評估因病不適合受審另案「國務機要費」,高等法院裁定停審,但其餘被告繼續審理;陳水扁卻於2022年4月7日召開國際記者會,說明國務機要費絕無不法所得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85837&h=AT0R2ayWSdIycBA2OibDmRxVIJBux61hfU7T9wd2jAGItEWncqbmGXTSWpmP-dR9pUa6tONWso9HcQFeT9FaiQ3J_Yta1b0LRECghLZCLR8eXpsMdXV9ZeJG51fF4vlNRKyDg-7kTxuj68R9ZF5q;此舉,如未事先經監獄核准,已違反前揭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惟監獄得否「不經限期改善,逕行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就醫」?則視是否已達情節重大(例如本次違規情形是否就情節重大;又如本次違規情節雖非情節重大,但加上,之前違規次數及各次違規之情節,已達情節重大)而定。
另前揭所謂監獄之核准,也須遵守法令相關規定及一般法律原則,不得咨意為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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