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在從「民團籲修法保障承租人」「難民地位公約」到「蹲者有其屋」?一文提及:「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54879&h=AT1PKTePkT_HH7ZkeGGfBHwmWWlO02luuMnkoFFkBU8wM8Kbkvzv7hWRw5E5RgxX7un4FwbRm6e-O70kZg1_H-FkKS5ePeboyBxxgJf_8sKbdCCPgslI2IclMmgebDyh6H-faWfNlqncXsZviUth,立法院2017年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民間團體認為,條文內容偏重包租代管服務產業扶植,權利義務、糾紛處理和資訊透明等改革目標並未顯著突破,建議再度修法,讓租金折扣更有感,並將租屋權益納入消費者保護。
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等民間團體與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吳玉琴、國民黨立委吳怡玎、民眾黨立委張其祿、蔡壁如、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共同呼籲修正實施逾4年的「租賃條例」,降低租屋負擔,保障租屋權利。
就此,本文認為,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具有積極實現人民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註一)之法定義務,而民團等前揭建議,確實係積極實現人民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的方法之一,爰原則上贊同。
惟在保障承租人權益之同時,出租人的權益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仍應兼顧。
又為積極實現人民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在未給予「適當補貼」及未有「其他對承租人及所有人權益之適當保障措施」下,不尋求其他對承租人及所有人損害最小之手段,僅以犧牲承租人及所有人的權益,來達到積極實現實際管轄下(不以具有國籍者為限)人民之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恐有違比例原則(註二)。
爰台灣縱有以專法(難民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846164 或難民地位公約 https://www.wikiwand.com/zh-hk/%E9%9B%A3%E6%B0%91%E5%9C%B0%E4%BD%8D%E5%85%AC%E7%B4%84 的國內法化(即依難民地位公約施行法為之),藉以保障難民相關權益之必要,但蹲者有其屋 https://expateva.com/spain/okupa-spain/之做法,恐非台灣得直接效法的。」。
是筆者是支持難民法之立法或難民地位公約之國內化法的,爰高市議員吳益政今在民政部門質詢時指出,台灣可以在國際人權上做更多,以回報其他國家對台灣的相挺,他建議高雄市政府可以表態願意收留烏克蘭難民,除展現人權價值,也能拓展外交、或許還可增加人口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83765&h=AT0p3FW0mCr_hubNSy9xlVmyBhmDT8jnM0FCp1EaaihEC-27mnpt1dgr2gCOLIC2WBxaKO7aTZsxstho3tpnKbFTVmIN7dhv8lEvytUhE4onLB6aKMo5KjOCl8afeNbHWnGkh1kcsV1uOPQAtunI,本文是贊同的,惟(一)有關難民事項之立法,權限乃在中央,中央相關主管機關、行政院及立法院就此之進度又如何?
(二)在立法之前,各級政府機關除「延長居留期限」外,有無在法令範圍內提供更多必要的協助?
[註解]
註一: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請參閱
直擊「北市內湖穴居」~從適足住房權看北市穴居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172 等文。
註二:比例原則相關說明及案例,請參閱
北市及新北,擬推疫苗護照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649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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