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311002039-260407
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
按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分別於明定於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及第310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其中,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確係以「須為公然」及「須為侮辱人」為其要件;而所謂公然,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所謂侮辱,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論、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與地位,達貶損其評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參照)。
至於誹謗罪,必以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僅涉及私德者,始可不罰(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85號刑事判決參照);而所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非謂行為人就其言論內容之真實性應負舉證責任,倘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不能以上開刑責相繩。至於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有關誹謗罪,亦須注意刑法第3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1 不罰之規定。
二、不起訴相關規定
有關不起訴相關規定,係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52、第25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53、第25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54 等相關規定。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檢察官所認如無誤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311002039-260407,「宅神」朱學恒2021年9月將知名廣告歌曲「綠油精」改編成「塔綠班」之歌,並在自己YouTube頻道上邀請民眾黨立委高虹安和名嘴黃暐瀚一起唱,藉此揶揄執政黨。一名綠營支持者認為受辱,控告3人涉嫌妨害名譽,但台北地檢署經檢視影片內容,認為歌詞中的「綠畜」一詞,沒有特定針對的對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即罪嫌不足)將3人不起訴,尚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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