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壹、行政院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強制成立管委會(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538)
有關強制規定公寓或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事項,在「人命不可打折!高雄城中城大火之修法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948」一文中提及:「壹、不溯及既往原則
一、為維持法秩序安定性,自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故對於溯及既往,基於「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自應以法律明定者為限。
二、如法律明定溯及既往,則仍須考量信賴保護之問題,對於值得信賴保護之利益,應在立法以過渡條款適度保障之(請參釋字第525號解釋等)。
三、不真正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及不溯及既往,於公寓大廈相關問題上,也有相關案例,例如規約中明定管理費之收取,溯及至oo年oo月oo日(請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又如規約中禁止飼養寵物之規定,溯及至oo年oo月oo日。
四、至於之前台南市(賴清德當市長時)房屋稅之爭議 https://www.peopo.org/news/314871,也涉及到不真正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及不溯及既往等三者之間的辯明及適用,值得大家研讀之。
五、有關公務人員之年金改革,是否涉及溯及既往?是否違憲?請參釋字第782號解釋。
貳、本案分析
又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未有得溯及既往相關規定之明文,爰本案新聞報導內容 https://udn.com/news/story/122505/5818756,台南市長所言「人命不可打折」本文非常贊同,但「大樓不論年份一律適用現行消防法規」,恐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否妥當?仍須再思考。
至於內政部擬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 https://tw.news.yahoo.com/%E5%9F%8E%E4%B8%AD%E5%9F%8E%E6%83%A1%E7%81%AB%E6%9B%9D%E5%95%8F%E9%A1%8C-%E5%85%A7%E6%94%BF%E9%83%A8%E6%93%AC%E4%BF%AE%E6%B3%95%E8%A3%9C%E6%BC%8F%E6%B4%9E-051600462.html?本文原則上贊同,但其已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另外,在修法之前,各地方政府也須積極「依法(如法律尚未有獎勵、補助、稅捐減免及優惠規定,自應儘速修法)」以「行政指導」及「獎勵、補助、稅捐減免及優惠」等方式,「輔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未公布實施前,已取得使用執照及興建完成之各社區或大廈或公寓,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充實消防設施及設備,達到目前現行之消防基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29。」。
而今(2022年2月24日),為維護公共安全,行政院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39771&h=AT01vFIkHE0ucOcind-t32Saq4a29ILurPU5-QaqqJCB4uxNaudNiVVLaZD5r0XW-zwTxFdB7U9bqL2wCr6mMv3JSWxi-Edhq_pI6CfVWmOSv3kxmufLCM7MYYruujjt32BJ1MWeaUylS6xNggdE,內容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二、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三、為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本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經第49條之1,裁罰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四、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也同步新增第49條之1,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行政院通過之修正內容,雖涉溯及既往相關規定及財產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惟已以法律定之,加上,「罰鍰金額」及「處以罰鍰之前尚有限期改善、輔導等措施」,也尚符比例原則及體系正義;而且此次修法目的乃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身心健康權,也符公益原則,爰本文原則上贊同。
但如得再明定「過渡條款」,更佳。
貳、議員要求台中市政府提早因應;台海危機之處理,也須如此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327%2F6142307&h=AT0vu6PSuesHu-ByffednA-3_67SHVLnk7WIBedMB_ny2Uga9yHK4OX0gF-qiUYGPHuNIPnM0kkE6sRltknC0EswXhHZBpn9LlMcnTM3fRpa0qGjORw8ol7DplnenSTfJKfpVl6bW_BHuNh_tBCr,高雄城中城大火後,行政院院會上個月24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待立院審議,納管全台逾萬棟老危樓,並限期成立管委會或選定負責人;民進黨台中市議會黨團幹事長周永鴻要求都發局等權責單位及早因應,在修法後盡快落實,防範城中城事件在台中發生。
就此,本文認為,法律修正草案在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實施,雖尚未具效力,但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得「提早因應」自是更佳;而且除「提早因應」外,也須思考「在修正草案尚未經過三讀通過之前」,有何符合法令得先行施為且有效之相關措施,千萬不要只是「等」!
有關台海危機之處理及因應等等,也是如此(請參閱時代力量:女姓也要當兵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31612 一文及台中惡火6死!囤物房之修法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538 一文);該研擬修正兵役法等相關法令者,須儘快處理,「修正草案應在六個月內出爐」;不用修正法令得先行施為且有效之相關措施,則須在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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