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惡火6死!囤物房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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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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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51328&h=AT0OoaEXy_N1hIwTt7HfI8tzKSM12TCZRZ0gggsBX9F1nxwysyvTFvn2JidLYVc9KKNvdgM9nzZH5IvRKmG5loNuBEwMqOMZA4xXjkWiEYGdc3QjIPRMq-vQfzzOaLfGNMiBlEg1plddZyZLMjnK,台中市中區興中街大樓大火造成6死6傷,台中市議員羅廷瑋指出,南區前年也曾發生有民眾屋內囤積大量回收物品引發火災,造成一人罹難更延燒6間房,南區有里長災後引以為鑑,曾協助里內另一個堆滿回收物的透天厝清理物品,事後包括里長及志工全挨告竊盗罪,雖然最後案件獲不起訴,但也對里長及志工造成精神上的負擔,考量將資源回收物堆積在屋內已屢傳公安事故,如同社區安全未爆彈,建議中央修法,將相關行為制定罰則,地方也速自訂規範屯物房堆積雜物影響公安行為。

就此,本文認為,所有人或使用人基於權等債權,本得於所使用之房屋內「囤物」,惟如因囤物因而致有危害自已及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虞(即有影響建築安全或消防安全或公眾安全)時,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財產,自須依中央法規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相關法令之規定。

但此修正,從另一角度來看,實涉、身體自由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不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爰本文建議(一)條文內容大約如下: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囤積物品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並處以罰款,逾期未改善者,也得連續處罰之,並代為處理,其所生費用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且因而致他人或死亡者,則須以公共危險罪論處之。
(二)有關公共危險罪部分,須在刑法上增訂,其處罰(有期徒期、拘役或罰金),須符合前揭法律原則之要求。
(三)至於限期改善、處以罰鍰、連續處罰及代為處理部分,則得在前揭法律原則之要求下,明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建築法」或「消防法」或「管理條例」等法律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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